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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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125:要求儿子儿媳返还自己垫付儿子的医疗费,法院支持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44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25:要求儿子儿媳返还自己垫付儿子的医疗费,法院支持


第三章 家庭关系

从本章的结构来看,家庭关系,不仅仅是指婚姻关系,还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本条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根据通说,这里所说的“地位平等”,注重的是实质性的平等,而不是简单的形式上的平等。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3款中才会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不生育的最后决定权,依照目前的法律理解,应当归妻子所有,这是基于男女生理结构不同而导致的生育对男女双方实质性影响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法律理解,这就是一种实质性平等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就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在原《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就已经存在。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中国在1950年时就废除了妻随夫姓的旧传统。这条立法就是从那时一直流传下来的。因此,从最初的立法意图来看,就是为了废除封建陋习、维护妇女的独立的姓名权,进而维护妇女的独立人格。中国在这方面的移风易俗做得非常成功,这个力度和效果没有其他国家能比得过中国。实践中,这方面的纠纷几乎是没有的,而且旧的观念基本上已经被埋在土里了,不再有人会想起了。

既然是“权利”,那就意味着双方都可以自行决定或者约定是否使用对方的姓,这是本来就包含在“姓名权”里的内容。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这和《婚姻法》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这条立法规定的最初立法意图与上一条相同,都是为了推动妇女解放。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条中《民法典》新增的立法内容。

在原《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但是,并没有强调夫妻双方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和共同承担。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和原《婚姻法》第20条相比,有文字调整。原《婚姻法》第20条的表述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从文义上来看,《民法典》更加强调给付扶养费权利行使的主体 是“需要扶养的一方”。

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的一方对其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这种扶养义务是无偿的和无条件的,无论经济状况如何,无论是否共同生活,也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是否作出何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

在实践中,夫妻间的相互扶养的义务,还会延伸出债权债务问题。2019年至2020年间,上海法院有这么一个案件,就涉及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延伸出的债务问题,而且这案件也充满了浓浓的人世间的味道。

李甲,是李小甲的父亲。

李小甲(男)和宋某(女)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

李小甲与宋某的婚姻关系出现问题,2012年时宋某曾经起诉离婚,但是法院未判决离婚。

2016年9月李小甲突发脑梗塞入院治疗,遗留右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

2016年底李小甲与宋某分居,李小甲随李甲共同生活,宋某携女儿共同生活,双方分居至今。

2017年11月宋某再次起诉离婚,仍然没有判决离婚。

2018年4月1日起,李小甲因“右侧肢体活动不利17月余”入住医院至今,每月医疗费个人支付部分为4,000至5,000余元。其中李甲通过支付宝向上海万众医院于2018年11月26日支付5,492.30元,2018年12月25日支付4,972.30元,2019年1月20日支付3,778.30元,2019年2月12日支付2,000元,2019年3月16日支付4,882.20元,2019年4月17日支付5,055.10元,共计26,180.20元。

2019年8月,宋某第三次起诉离婚。

在第三次离婚诉讼正在进行的同时,李甲也向同一家法院提起了另一个诉讼,李甲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李小甲和宋某共同返还李甲垫付的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的医疗费51,887.87元。

李甲向法院表示,2016年李小甲突发脑梗入院治疗,现半身瘫痪,生活难以自理。李小甲脑梗后无经济收入,宋某又与李小甲分居,李小甲遂由父亲李甲和哥哥照顾生活。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李小甲在医院住院治疗,目前仍在持续康复治疗中。宋某作为李小甲的妻子,对李小甲负有扶养义务,但其在李小甲治疗期间不闻不问,从未探望过李小甲,也未支付过任何医疗费,而李小甲名下的财产并非李小甲所有,均系李甲和李小甲的哥哥所有,李小甲仅为代持。无奈下李小甲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只能由李甲垫付。现李甲年事已高,实在无力继续垫付医疗费。故诉至法院。

宋某对于李甲的说法表示反对,提出了几条反对理由,其中有一条理由认为:李甲在支出上述医疗费时应当与宋某取得联系或沟通,如果宋某同意先由李甲垫付或者宋某不同意承担医疗费的情形下,可以由宋某适当负担。但原告并未举证上述情形,故应当认为是李甲作为父亲自愿、无偿为儿子李小甲支付医疗费,不能据此认为宋某负有返还义务。

法院最后认为:

根据在案证据,本院可确认李甲于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为李小甲向医院支付了医疗费26,180.20元。余款部分因李甲未能提供相应的支付证据,故李甲相应的付款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李小甲与宋某系夫妻关系,李小甲康复治疗期间理应由宋某支付相应医疗费,且上述医疗费支出尚属必要合理,李甲要求李小甲与宋某返还其支付的医疗费,理由正当。宋某关于李小甲名下财产被转移的主张,可依法另行予以解决。李小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小甲和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甲于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4月17日期间支付的医疗费26,180.20元。

在这起案件中,夫妻双方自2016年就开始分居,且夫妻感情关系已经很差,三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仍然是必须无条件履行的。另外,李甲作为父亲,为其儿子垫付医疗费,却并不是法定义务。因此,李甲要求李小甲和宋某返还垫付款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关于请求支付扶养费权利的性质,前提是一方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出现困难,因此,扶养费的标准仍是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为主要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也会考虑到支付扶养费的一方本身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原则上来说是需要考虑不致于因支付扶养费而使其基本生活无法维系。例如,在2014年上海一起扶养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就根据具体案情进行了这样的分析并驳回了要求支付扶养费的诉请。在该案中,法官认为:“陈某某现每月有2,900余元的养老金收入,根据本市的实际消费水平,已足以维持其个人基本的生活所需。陈某某身患癌症,但根据陈某某的就医记录及相关证据显示,陈某某享有大病医保,目前每月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并不巨大,即使有个别月份产生医疗费用较高,从陈某某的收入及其名下的银行存款收支情况看,也足以承担相关费用,并未达到必须依靠沈甲扶养的程度。故对陈某某要求沈甲每月支付陈某某扶养费4,000元的意见,法院难予支持。”

最后,要理解,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有需要扶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是两个概念。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的内容要宽广得多。扶养,包括了扶助和供养两层含义。夫妻之间的扶养是指夫妻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夫妻之间互相支持对方的意愿和活动,对家庭事务共同努力、相互协力,当一方遭遇危急积极救助,这些也都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把扶养理解为扶养费,不仅错误而且落了下乘。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