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开公司签名有假,法院仍然判决妻子作为股东必须出资600万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92篇文字

    开公司签名有假,法院仍然判决妻子作为股东必须出资600万


    夫妻关系是一种很特别的关系,常常会使本来比较简洁的法律关系变得混沌和复杂。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处理商事法律行为的时候,比如设立公司企业、股权买卖质押、收购并购等等,都需要特别关注由于夫妻关系可能导致的复杂性,提前做好预备,减少未来莫名混乱说不清的状况。

    比如说去年这个案子里,法院事实认定在工商机关里开设公司的资料里,妻子这一方所有的签字都是不是本人前述的。但是,最终,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坚定地认定妻子明知担任了公司的股东,判决妻子需要承担600多万元的出资义务。

    由于这家公司已经进入破产,丈夫已经去世,根据这个判决的结果,妻子将有义务向破产清算小组缴纳了这600多万元的出资。

    这是一家夫妻二人担当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股东只有夫妻二人。股权基本上是50%,对50%,认缴出资各自都有600多万,认缴出资的期限到2044年年底。

    丈夫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妻子担任监事。

    而公司设立之后,实际上一直是由丈夫来经营管理的,丈夫在2019年年底病故。

    2021年3月,根据公司债权人的申请,法院裁定受理对这家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某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接手公司之后,发现股东认缴出资都没有实缴,于是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现有股东立即提前全部实缴出资。

    于是,妻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不是公司的股东,涤除其股东身份。案子的来由就是这样。

    妻子向法院表示说,自己根本不知道自己成为了股东,虽然丈夫成立了这家公司可能知道,但担任股东是不知道的,平时也没有人告诉他这件事情。另外公司工商资料上他的签名都是别人仿冒的,与她的字迹完全不同。

    妻子认为,这类事情,丈夫是没有默认的家事代理权的,因为这不是单纯的家事,自己这种情况应当属于被冒名成为了公司股东。

    (更多…)
  • 要点:股东优先购买权,购买条件要相同,否则不算行使优先权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90篇文字

    要点:股东优先购买权,购买条件要相同,否则不算行使优先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一个法律规定的“优先权”。

    当某个股东打算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时候,公司其他股东在相同的购买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什么叫做“把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呢?就是假如转让成功,受让人是以新股东的身份加入公司。

    《公司法》在立法的时候,区分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时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人合性”比较强。虽然比不上合伙那么强,但是在公司的类型中是最强的。

    所以,为了适当保护这种“人合性”的信赖利益,法律给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这种“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这个法定权利。

    这个“优先权”的主要作用,是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止外人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轻易入主公司股东之列。

    当然,这种“阻止”,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建立在公平的对价之上的。这就是法律上规定的,阻止的股东,必须出相同的对价买下准备转出的股权。

    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个过程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比如说,准备对股东以外出让股权的股东,法律规定必须以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这个通知中,就必须包含转让股权的条件。

    收到上述通知的其他股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能迟迟拖延,必须在法定的期限里主张。关于这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期限,目前的规定是:

    1.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2.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
    3. 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最后,主张优先购买权,购买股权的对价条件,必须和出让股东在通知里罗列的对外转让条件相同,不能低于。另外,根据合理的理解,主张优先购买权,理论上,条件也可以高于出让股东在通知列的条件。

    但是,购买“条件”并不完全是那么简单的。股权转让的价格当然是条件之一,可支付的方式也是重要的条件之一。转让合同签的当日就全额支付,与一年内分三期支付,在商业上就是明显不同的条件。

    因此,“相同条件”这个要点,是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中非常重要的一点。不仅出让方股东在发给其他股东的通知里要写得具体、明确、完整,而且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也必须给出同样的报价。

    假如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注意报价的“相同”,那么很可能造成此次行使优先购买权没有法律效力。

    今年二审了结的一个案件,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事实情节。

    (更多…)
  • 知道他抽逃出资还买他股权,要承担连带责任。那怎么算知道?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89篇文字

    知道他抽逃出资还买他股权,要承担连带责任。那怎么算知道?


    公司主要类型有两种。

    一个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个数量占绝对多数。

    另一个是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体量比较大,股东人数众多,上市公司都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当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的时候,其实也就是在购买这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我们经常听到“股市有风险”这句话。但是事实上,购买那些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其中的风险往往比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要高得多。

    原因是,在我们国家公司要上市,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并且持续性地承担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不得不公开很多的内部信息并接受公众和交易所和相关机构的审查监督。

    从这一点上来说,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情况,对于一个外部股权购买者来说,更像是一个盲盒。

    虽然在如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收购上,很多专业的投资机构会通过财务和法律的前期尽职调查来尽量发掘这家公司内部的真实情况和风险问题,但是由于技术上的限制,这样的调查仍然是不可能100%了解真实情况的。有些真实情况是可以被隐藏和掩盖的。

    因此,在购买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作为新股东加入该公司之前,首先要对这家公司的内部财务法律业务团队等情况尽量进行充分的调查。

    关注点之一,就是准备购买的这份股权的出资情况究竟是怎么样的?有没有存在着出资缺陷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

    假如存在着出资缺陷或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就要考虑是否进行这场股权交易,或者和交易对方商量如何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以免风险转移到自己头上。

    假如在知道存在出资缺陷的前提下仍然购买受让的这份股权,那么一定要意识到在法律上就要和出让方就出资问题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这是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的。

    在我的工作过程中发现,仍然有很多的人对这个规定是不清楚不了解的。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怎么样算是“知道”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