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92篇文字
开公司签名有假,法院仍然判决妻子作为股东必须出资600万
夫妻关系是一种很特别的关系,常常会使本来比较简洁的法律关系变得混沌和复杂。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处理商事法律行为的时候,比如设立公司企业、股权买卖质押、收购并购等等,都需要特别关注由于夫妻关系可能导致的复杂性,提前做好预备,减少未来莫名混乱说不清的状况。
比如说去年这个案子里,法院事实认定在工商机关里开设公司的资料里,妻子这一方所有的签字都是不是本人前述的。但是,最终,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坚定地认定妻子明知担任了公司的股东,判决妻子需要承担600多万元的出资义务。
由于这家公司已经进入破产,丈夫已经去世,根据这个判决的结果,妻子将有义务向破产清算小组缴纳了这600多万元的出资。
这是一家夫妻二人担当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股东只有夫妻二人。股权基本上是50%,对50%,认缴出资各自都有600多万,认缴出资的期限到2044年年底。
丈夫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妻子担任监事。
而公司设立之后,实际上一直是由丈夫来经营管理的,丈夫在2019年年底病故。
2021年3月,根据公司债权人的申请,法院裁定受理对这家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某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接手公司之后,发现股东认缴出资都没有实缴,于是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现有股东立即提前全部实缴出资。
于是,妻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不是公司的股东,涤除其股东身份。案子的来由就是这样。
妻子向法院表示说,自己根本不知道自己成为了股东,虽然丈夫成立了这家公司可能知道,但担任股东是不知道的,平时也没有人告诉他这件事情。另外公司工商资料上他的签名都是别人仿冒的,与她的字迹完全不同。
妻子认为,这类事情,丈夫是没有默认的家事代理权的,因为这不是单纯的家事,自己这种情况应当属于被冒名成为了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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