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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29:婚前约定名下房屋归另一方,法院认定是赠与可撤销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66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29:婚前约定名下房屋归另一方,法院认定是赠与可撤销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婚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的,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而在之前的《婚姻法》条文中,规定的主体是“夫妻”。《民法典》本条修改为“男女双方”。

    男女双方就婚姻期间财产进行约定,也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也必须符合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的要求。例如,男女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假如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达成的财产约定就很有可能是无效的。另外,也不能存在《民法典》规定的禁止行为,比如说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记得在前面的笔记里提到过一个案例,丈夫给妻子写了一份承诺,内容大致是一旦自己提离婚,所有的房产都归女方。法院认为这违反了婚姻自由的规定,因此判定无效。

    关于财产约定的财产对象,包括婚前个人财产。

    关于财产约定的内容,本条规定了3种: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里的第一种“各自所有”应当理解为全部财产均为双方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没有共同财产的意思。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禁止即为自由,财产约定的具体形式和内容除了是否共有外,也可以包括其他内容,这里是没有限制的。比如说约定某个不动产共同所有,但租金收入归个人所有。这也因如此,夫妻财产约定制,用得好得话,有助于个性化地应对不同夫妻之间不同的财产状况。

    约定财产的形式,规定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关于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有不同的理解。例如,2016年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夫妻间无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的,应认定财产约定成立。”不过,在实践中,极少有见到法院支持口头约定有效的案例。如果是单纯的离婚分配财产,双方有争议的,那么所谓的口头约定就不可能被认定,而双方无争议的,也没有必要去认定婚内有口头约定,直接按照离婚财产分配就是了。如果是第三人追索夫妻一方的债务的,那么口头约定的答辩也是不可能获得法院认可的。所以,无论是从立法的规定还是现实的情形来看,夫妻的财产约定应当要采用书面形式。

    婚姻财产约定和赠与要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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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信也需要注意法律管理:符合条件的聊天对话,也能产生合同效力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65篇文字

    微信也需要注意法律管理:符合条件的聊天对话,也能产生合同效力


    目前,在电子通讯方式方面,微信的使用率高居不下。特别是在工作中,微信被大量地使用着,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原来的邮件、qq、短信和传统语音电话。

    其实,微信用于工作或者商务,单从功能角度来看,并不是最合适的软件。但是,由于它的普及率极高,所以大家仍然是在工作中首选它,因为可以基本确定对方的手机里是事先安装有这个软件的。

    不过,从日常工作交流的法律管理上来看,微信这个软件的优点,反而成为了某种不利的因素。

    微信这个软件,从软件名称、当时推出产品的定位以及功能上来看,它并没有完全取代电子邮件的意思,所以它至今都没有重视微信聊天内容的服务器保存的功能,反而是经常宣称自己的服务器是不保留微信聊天内容的。最近,它又声称可能会推出聊天内容收费备份在服务器的服务。相对比的,电子邮件服务从来都是原则上在服务器上保留着来往邮件的内容的,在事后查询时很方便。电子邮件是互联网初时代取代传统邮政“信件”的神物,微信的本意就是做一个不那么正式的、就短小信息发送的“微信”。

    因为微信的上述特点,从商务法律管理的角度来看,微信至少有2个不利之处:

    第一,信息内容无序性高、事后追溯难、易丢失

    相比电子邮件来看,微信的内容归档是以交流对象为准的,一个交流对象就只有一个对话组,和这个交流对象无论多少年的交流内容都在一组长长的对话里放着。可是,当你需要为某一件事情去事后查询当时双方在聊天中的内容时,就非常困难。假如这样的交流还同时散落在其它的微信群里,那就更麻烦了。而且,由于微信并没有实时在服务器备份,所以一旦误操作或者手机发生故障,这些聊天记录就可能灰飞烟灭。

    这在法律上来看是风险很大的事情,除非你使用微信都是在聊一些完全不重要的事情。但是,现实来看,大家无论大小事,都习惯用微信进行交流。虽然有部分公司企业现在开始使用特定的软件,但也都只限于公司内部的工作组织,对外是没法控制的。

    第二,形式风格轻松、缺乏仪式感和商务感

    仪式感或者形式风格,有时是很重要的,它会下意识地提醒你要对哪些方面重视起来。就好像你受邀请去参加朋友的婚礼或者去参加一次长辈安排的相亲,你一想到那个场景就会下意识地注意一下个人卫生和服装打扮。

    在企业法律管理事务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涉及道德遵守的承诺书,比如说承诺不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员工承诺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曾经就有人问过我,说这些承诺的内容本来就是法律规定他们必须遵守的,何必多此一举再搞个书面承诺书让他们签呢?我说,人对自己书面签署答应的事情,通常心理上会更为重视。其实,这就是“书面签字”的形式在起作用。

    从工作和商务的角度来看,微信的形式风格就过于轻松了。你给别人拨打电话,你可能会清清嗓子并在拨打电话前想好内容和语气。你打开电子邮件准备给对方写封邮件,你绝对不会随便写个短句就发出去,你不会发封电子邮件,内容只是“在吗?”。但是,用微信的感觉就不一样了,这个软件打开后给你的感觉是“聊天”。“聊天”给人的感觉就是较为随意的,你一句我一句,甚至有一句没一句的,很可能还夹杂着各种表情包、一旦中断只能重头开始听的语音,还有各种文件、图片、视频、链接。杂乱而有些随意,就像日常生活似的。

    在这种较轻松的软件功能风格的影响下,很多人会下意识地把微信聊天内容理解为是“非正式”的对话内容。而这个理解,在法律上是完全错误的。

    大部分人可能一生中很少会去打一场官司,即使打官司,可能也不会那么巧就遇到微信证据的。事实上,在近几年的法院民事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已经成为了很常见的民事证据了,法院在确认案件事实时经常会采纳微信聊天对话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在这些案例中,最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一个内容明确的对话,即使双方后来没有用书面合同文件再次确认,但是,在法律上仍然是可以根据微信聊天对话内容认定双方就某事订立了一个合同。只要这个合同内容没有违法无效,那么这个合同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双方也因此承担了相应的合同责任。像下面这个案子中的当事人就是这样,他们在微信聊天时聊了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的事情,法院认为这就是达成了股权转让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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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职法定代表人撤回公司的科委考核,公司起诉要其道歉,法院驳回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64篇文字

    免职法定代表人撤回公司的科委考核,公司起诉要其道歉,法院驳回


    公司高管、法定代表人的人选、变更,在法律上来说,是公司治理机制中非常重要的风控事项。特别是撤换这些职位的人员,假如合规合理的操作,那么可以做到顺风顺水、不起波澜,很可能感觉像是没有什么特别的事情发生一样。但是,假如操作时不注意风险控制、不注意合理的时机,那么就会给公司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那么,在操作撤换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的事务上,究竟应当怎样做才能让风险降低到合理的程度呢?

    今天,说一个因为更换法定代表人而给公司引发重大麻烦的案例,然后通过这个案例来看看究竟该如何操作更为合理。

    案件的基本事实经过:

    甲公司,是一家科技型的公司,经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认定为孵化器企业,每年政府会根据服务团队的运营成本发放补贴。2018年2月26日,甲公司所在的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了2017年度的考核通知,依据该通知及其他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与2017年度绩效考核,经区科委审核考评通过后将获财政支持。甲公司当然也会积极去参加此次考核。

    但是,就在参加考核之前,甲公司发生了一个重要的变更情况:免除了周某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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