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65篇文字
微信也需要注意法律管理:符合条件的聊天对话,也能产生合同效力
一
目前,在电子通讯方式方面,微信的使用率高居不下。特别是在工作中,微信被大量地使用着,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原来的邮件、qq、短信和传统语音电话。
其实,微信用于工作或者商务,单从功能角度来看,并不是最合适的软件。但是,由于它的普及率极高,所以大家仍然是在工作中首选它,因为可以基本确定对方的手机里是事先安装有这个软件的。
不过,从日常工作交流的法律管理上来看,微信这个软件的优点,反而成为了某种不利的因素。
微信这个软件,从软件名称、当时推出产品的定位以及功能上来看,它并没有完全取代电子邮件的意思,所以它至今都没有重视微信聊天内容的服务器保存的功能,反而是经常宣称自己的服务器是不保留微信聊天内容的。最近,它又声称可能会推出聊天内容收费备份在服务器的服务。相对比的,电子邮件服务从来都是原则上在服务器上保留着来往邮件的内容的,在事后查询时很方便。电子邮件是互联网初时代取代传统邮政“信件”的神物,微信的本意就是做一个不那么正式的、就短小信息发送的“微信”。
因为微信的上述特点,从商务法律管理的角度来看,微信至少有2个不利之处:
第一,信息内容无序性高、事后追溯难、易丢失
相比电子邮件来看,微信的内容归档是以交流对象为准的,一个交流对象就只有一个对话组,和这个交流对象无论多少年的交流内容都在一组长长的对话里放着。可是,当你需要为某一件事情去事后查询当时双方在聊天中的内容时,就非常困难。假如这样的交流还同时散落在其它的微信群里,那就更麻烦了。而且,由于微信并没有实时在服务器备份,所以一旦误操作或者手机发生故障,这些聊天记录就可能灰飞烟灭。
这在法律上来看是风险很大的事情,除非你使用微信都是在聊一些完全不重要的事情。但是,现实来看,大家无论大小事,都习惯用微信进行交流。虽然有部分公司企业现在开始使用特定的软件,但也都只限于公司内部的工作组织,对外是没法控制的。
第二,形式风格轻松、缺乏仪式感和商务感
仪式感或者形式风格,有时是很重要的,它会下意识地提醒你要对哪些方面重视起来。就好像你受邀请去参加朋友的婚礼或者去参加一次长辈安排的相亲,你一想到那个场景就会下意识地注意一下个人卫生和服装打扮。
在企业法律管理事务中,有时候会出现一些涉及道德遵守的承诺书,比如说承诺不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员工承诺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曾经就有人问过我,说这些承诺的内容本来就是法律规定他们必须遵守的,何必多此一举再搞个书面承诺书让他们签呢?我说,人对自己书面签署答应的事情,通常心理上会更为重视。其实,这就是“书面签字”的形式在起作用。
从工作和商务的角度来看,微信的形式风格就过于轻松了。你给别人拨打电话,你可能会清清嗓子并在拨打电话前想好内容和语气。你打开电子邮件准备给对方写封邮件,你绝对不会随便写个短句就发出去,你不会发封电子邮件,内容只是“在吗?”。但是,用微信的感觉就不一样了,这个软件打开后给你的感觉是“聊天”。“聊天”给人的感觉就是较为随意的,你一句我一句,甚至有一句没一句的,很可能还夹杂着各种表情包、一旦中断只能重头开始听的语音,还有各种文件、图片、视频、链接。杂乱而有些随意,就像日常生活似的。
在这种较轻松的软件功能风格的影响下,很多人会下意识地把微信聊天内容理解为是“非正式”的对话内容。而这个理解,在法律上是完全错误的。
大部分人可能一生中很少会去打一场官司,即使打官司,可能也不会那么巧就遇到微信证据的。事实上,在近几年的法院民事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已经成为了很常见的民事证据了,法院在确认案件事实时经常会采纳微信聊天对话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在这些案例中,最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一个内容明确的对话,即使双方后来没有用书面合同文件再次确认,但是,在法律上仍然是可以根据微信聊天对话内容认定双方就某事订立了一个合同。只要这个合同内容没有违法无效,那么这个合同对双方都是有约束力的,双方也因此承担了相应的合同责任。像下面这个案子中的当事人就是这样,他们在微信聊天时聊了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的事情,法院认为这就是达成了股权转让的合意。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