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16篇文字
法院:允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符合司法实践的主流意见
一
关于股东知情权,今天再摘录一个案例。
这个话题,之前写的多篇笔记和文章里将这个实务问题可能遇到的争议点基本上都涵盖了。
在那些笔记和文里下,有时会看到一些评论,向我指出某某地区法院的判决不支持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还有些律师同行告诉我上海可能不同的法院条线有不同的理解。这些评论提供的信息是有参考作用的。
不过,其实我的笔记和文章并不是想要探究法院实务不同观点之间的对错合理,或者说探究这个不是我的主要目的。
不确定性,这个词语在现实的法律运用中,是一个铁律,特别是在民商事法律领域里。一个年轻律师,进入律师行业后,通过大量的实践经验,或早或晚终会发现,现实的法律世界和法学书本上的世界是完全两个世界,即使这两个世界是有交通重叠的。接受并且理解了这一点,才会不盲目下任何断语。
正因为这种不确定性,有些人在处理法律实务时,采取了一种就事论事,就具体的案件去找具体的参考案例的方法。我是不认同这种方法的,因为我的认知里,在混沌的不确定性中,仍然是有一些确定性的东西存在的,包括逻辑、最基本的经验、必要的框架、目前的主流等等。
股东知情权,是不是包括允许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这个法律实务问题就是一个例子。从不确定性来看,各地各级法院的观点并不统一。但是从确定性来看,至少在上海地区的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支持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时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已经明显是主流观点。
今天摘录的这个案件里,当事人(公司方面)在上诉时甚至拿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过的案件来作为参考,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应当包括会计凭证和记账凭证,但是,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仍然支持了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包括会计凭证和记账凭证的诉讼请求,而且还在判决书中承认了在司法实务中对此是意见不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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