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隐瞒网店DSR数值不达标的事实,法院判决解除股权及网店转让协议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19篇文字

    隐瞒网店DSR数值不达标的事实,法院判决解除股权及网店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合同,虽然转让标的比较特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的内容,但是,在《公司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还是需要遵循合同法的规范。比如,本文标题提到的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就是在合同法律方面的事实认定。

    特定网店、网站、自媒体等,越来越多地成为了许多公司的“经营资产”,甚至于很多公司的核心资产就是这些。当这些公司因股权转让等使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受让股权的一方的实际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取得这些核心的“经营资产”。因此,在此类股权转让合同的设计和履行中,要特别重视对于这些“经营资产”的质量保证以及交接方面的约定,千万不要仍然用一个那种非常简陋的股权转让合同文本去操作这个事情,否则是要吃亏的。

    今天说的这个案件里,作为股权受让人,也是网站的受让人,在股权转让的操作过程中,有比较好的做法,但也有明显的疏漏,其中的经验和教训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更多…)
  • 政策变化:非上市企业决定实施股权激励,也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18篇文字

    政策变化:非上市企业决定实施股权激励,也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021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该文件的目的是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在这个文件中,分别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以及“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三个方面推出了15条新举措。

    在“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这一部分内容中,以较多的篇幅字数对企业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相关的税收事宜作出了规定: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并且,整份政策文件唯一的附件就是《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对比以往的政策要求,这一新政策文件有新的变化。从合规的角度出发,正在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将要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及时与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联系交流,确定相关的工作应对措施。

    此次新政策,明确了非上市企业也有“资料报送”的要求。

    根据对这份文件的解读,“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其意思并不是指纳税申报,而是指“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和资料的报告”。并没有区分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

    而在以往的规定,仅明确针对上市企业要求“资料报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中规定:

    (更多…)
  • 出钱给公司法定代表人,置换公司部分利润分红,算是合伙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17篇文字

    出钱给公司法定代表人,置换公司部分利润分红,算是合伙吗?


    民商事诉讼庭审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场面:当事人精心为庭审准备了详尽的分析和理由,在法庭上滔滔不绝,论证说明协议的某个条款应当是如何如何理解才是正确合理的,语文、逻辑、法律条文渗杂期间,有一种短时间内成为某个法律问题的专家的感觉。

    但是,拿起案件关键的那份协议一看,满纸都写着“不重视协议文本”的态度,写的内容要么是概括不具体,要么就是语义难以理解,有的内容根本没有约定,有的内容约定模糊不清模棱两可。

    有时不得不让人感慨:为什么当初不把那些庭上说的东西详细写进协议文本里呢?起草协议的时候可能就花个一两分钟多写两句话,就不用现在在法庭上花十几分钟去争辩某句话是什么意思了。不过回过头想想,这可能也是大部分的人性:很少会在事前多作些学习,大多是在问题落到头上才会想起去学治疗方法。有个春秋战国时的故事就是说了这个情况。

    魏文王问扁鹊曰:“子昆弟三人其孰最善为医?”扁鹊曰:“长兄最善,中兄次之,扁鹊最为下。”魏文侯曰:“可得闻邪?”扁鹊曰:“长兄於病视神,未有形而除之,故名不出於家。中兄治病,其在毫毛,故名不出於闾。若扁鹊者,鑱血脉,投毒药,副肌肤,闲而名出闻於诸侯。”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 
    扁鹊答说:“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说:“我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的人才知道。我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  

    摘录完这个故事后,言归正传,回到主题。本文标题里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合伙?

    在工作中,像这种投一部分资金给某个公司但又不入股的情况,确实也遇到过几次。通常,双方会将这种形式视为一种“入干股”,也就是间接有分一定比例的利润分红,但亏损不承担,没有其他的权利。谨慎一些的人,会起草个协议将这笔钱的由头写清楚,特别是关于能不能退本金的事情要商量好了。这种协议可能满足了某种双方的需求,比如说一方不想只赚利息但又不愿意入股,另一方想融资但不想让对方入股这。种操作虽然不是很规范,但是法律也不禁止,所以原则上来说还是合法的。

    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协议内容要写清楚了,要准确完整地表达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最怕那种自以为是的想法,以为有些内容写不写都是确定的。今天聊的这个案件里,双方的协议起草就是出了这个毛病,一方认为是投资合伙,另一方并不认为是合伙。不是合伙,就意味着有可能解除合同把钱都退回去。如果是合伙,那就没有退投资的道理,只能是分现有的合伙财产,是亏是赚看分的时候的合伙财产有多少。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