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17篇文字
出钱给公司法定代表人,置换公司部分利润分红,算是合伙吗?
一
民商事诉讼庭审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场面:当事人精心为庭审准备了详尽的分析和理由,在法庭上滔滔不绝,论证说明协议的某个条款应当是如何如何理解才是正确合理的,语文、逻辑、法律条文渗杂期间,有一种短时间内成为某个法律问题的专家的感觉。
但是,拿起案件关键的那份协议一看,满纸都写着“不重视协议文本”的态度,写的内容要么是概括不具体,要么就是语义难以理解,有的内容根本没有约定,有的内容约定模糊不清模棱两可。
有时不得不让人感慨:为什么当初不把那些庭上说的东西详细写进协议文本里呢?起草协议的时候可能就花个一两分钟多写两句话,就不用现在在法庭上花十几分钟去争辩某句话是什么意思了。不过回过头想想,这可能也是大部分的人性:很少会在事前多作些学习,大多是在问题落到头上才会想起去学治疗方法。有个春秋战国时的故事就是说了这个情况。
魏文王问扁鹊曰:“子昆弟三人其孰最善为医?”扁鹊曰:“长兄最善,中兄次之,扁鹊最为下。”魏文侯曰:“可得闻邪?”扁鹊曰:“长兄於病视神,未有形而除之,故名不出於家。中兄治病,其在毫毛,故名不出於闾。若扁鹊者,鑱血脉,投毒药,副肌肤,闲而名出闻於诸侯。”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
扁鹊答说:“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说:“我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的人才知道。我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
摘录完这个故事后,言归正传,回到主题。本文标题里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合伙?
在工作中,像这种投一部分资金给某个公司但又不入股的情况,确实也遇到过几次。通常,双方会将这种形式视为一种“入干股”,也就是间接有分一定比例的利润分红,但亏损不承担,没有其他的权利。谨慎一些的人,会起草个协议将这笔钱的由头写清楚,特别是关于能不能退本金的事情要商量好了。这种协议可能满足了某种双方的需求,比如说一方不想只赚利息但又不愿意入股,另一方想融资但不想让对方入股这。种操作虽然不是很规范,但是法律也不禁止,所以原则上来说还是合法的。
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协议内容要写清楚了,要准确完整地表达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最怕那种自以为是的想法,以为有些内容写不写都是确定的。今天聊的这个案件里,双方的协议起草就是出了这个毛病,一方认为是投资合伙,另一方并不认为是合伙。不是合伙,就意味着有可能解除合同把钱都退回去。如果是合伙,那就没有退投资的道理,只能是分现有的合伙财产,是亏是赚看分的时候的合伙财产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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