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聊民法典145:民法典里规定了哪些侵权行为责任适用过错推定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20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45:民法典里规定了哪些侵权行为责任适用过错推定


    第七编 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修改增补而成的。实质修改的内容还是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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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瞒网店DSR数值不达标的事实,法院判决解除股权及网店转让协议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19篇文字

    隐瞒网店DSR数值不达标的事实,法院判决解除股权及网店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合同,虽然转让标的比较特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的内容,但是,在《公司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还是需要遵循合同法的规范。比如,本文标题提到的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就是在合同法律方面的事实认定。

    特定网店、网站、自媒体等,越来越多地成为了许多公司的“经营资产”,甚至于很多公司的核心资产就是这些。当这些公司因股权转让等使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受让股权的一方的实际目的其实就是为了取得这些核心的“经营资产”。因此,在此类股权转让合同的设计和履行中,要特别重视对于这些“经营资产”的质量保证以及交接方面的约定,千万不要仍然用一个那种非常简陋的股权转让合同文本去操作这个事情,否则是要吃亏的。

    今天说的这个案件里,作为股权受让人,也是网站的受让人,在股权转让的操作过程中,有比较好的做法,但也有明显的疏漏,其中的经验和教训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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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变化:非上市企业决定实施股权激励,也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18篇文字

    政策变化:非上市企业决定实施股权激励,也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2021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该文件的目的是为深入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税务总局决定推出15条新举措,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在这个文件中,分别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以及“持续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三个方面推出了15条新举措。

    在“优化税务执法和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税收环境”这一部分内容中,以较多的篇幅字数对企业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相关的税收事宜作出了规定: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并且,整份政策文件唯一的附件就是《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对比以往的政策要求,这一新政策文件有新的变化。从合规的角度出发,正在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将要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当及时与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联系交流,确定相关的工作应对措施。

    此次新政策,明确了非上市企业也有“资料报送”的要求。

    根据对这份文件的解读,“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其意思并不是指纳税申报,而是指“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和资料的报告”。并没有区分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

    而在以往的规定,仅明确针对上市企业要求“资料报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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