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11篇文字
增资新加入的股东,是否要对增资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相关责任?
一
先说明一下,标题里所说的“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关责任”,是指对于在应缴但未缴的出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法律责任。
在某些股权转让协议的文本里,有时还会看到“受让方对于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这类意思的合同条款。这并不是本文标题里所说的承担责任,完全是两回事情。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就公司债务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是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也是公司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经常采取的诉讼手段。
前几天,看到这么个案件,有些特别。
朱某,是增资形式加入甲公司的股东。在朱某入股之前,甲公司原来的那些股东也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也就是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实缴期限而仍然没有实缴出资。有意思的是,朱某以增资形式入股甲公司后,也没有实缴增资款项到公司。这真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个门”。
但是,在朱某入股甲公司之前,甲公司产生了一笔债权,后经法院诉讼确定,然后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经执行申请人的申请,法院将甲公司所有的股东都拉为被执行人,包括朱某在内。朱某对此不服,提了好几点理由,其中有一个理由就是:这笔公司债务,形成于自己入股甲公司之前,自己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今天就来看看这个案件的情况。
二
2017年,朱某就这个事情起诉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是:
一、请求确认原告朱某不是(2014)通中民初第###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停止对朱某财产的执行。
二、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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