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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确认转让的股权质量不符合约定,但却驳回要求返还差价的请求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11篇文字

    法院确认转让的股权质量不符合约定,但却驳回要求返还差价的请求


    股权转让合同,按照法律中的规定的合同种类来说,究竟应当归到哪个种类去?是归到买卖合同中去,还是归到非典型合同中去?

    实践中,特别是法院的诉讼实务中,更多地是将股权转让合同视为是一种买卖合同。在公司法等特别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关于合同的法律认定都是以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的。

    买卖合同这个合同种类,是法律中规定的合同种类中的老大,也是样板。我这句话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其他有偿合同,只要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内容,都要参照《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所以,将《股权转让合同》归到买卖合同里,不讲求学术细致的话,其实还是比较恰当的。

    前两天,有网友在我分享的笔记下面提出了批评,认为我写的文章没有直接入主题,前面写的东西太多了。当然了,原则上不太会去回复任何的评论,因为和人家也不熟。

    不过呢,随便说说,其实,有些事情只不过是视角的问题。有些网友可能觉得我写的关于法律实务的笔记或者想法,应当是要一种专业的样式的,就像论文网站上那种,或者是法律类杂志上那种。

    但是呢,我并不把每天分享的这些笔记当成什么法律论文或者专业文章,那只不过是我的学习笔记,而且是有些杂乱的笔记,看到的摘一下、想到的分析一下,做过的总结一下,就像在一本本子上根据自己的需求做笔记,不讲究美观、不讲究完整,因为那是匹配个人工作需求的东西,合不合适只有自己知道。

    在这些笔记里,没有写的,并不代表不重要,很可能是因为那已经烂熟于我胸,没必要再上笔记。那些写过的,也未必就是重要的,很可能只不过是发现了一种新的情况、新的观点或者思考的线索。甚至那些摘录的,也未必都是正确的、合理的,很可能是错误的,只不是错的比较特别、错的有些价值。

    每天的持续工作总结和学习,就是一个生活常态,是自己和法律实务聊聊天的过程,不断更新一下自己那颗大脑袋。所以,在某些读者看来,可能是废话比较多的。但是,我需要这些废话,也需要分享这些。

    言归正传,关于股权质量的约定,实务中其实挺难约定的。在合同操作实务上有经验的人,想必都知道这样的标准必须是要找到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否则质量如何就无法确定。但是,这样的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并不好找。

    或许有人说,股权可以评估啊。但股权的资产评估和投资圈内说的股权估值完全是两码事。股权的资产评估,是有规范的、有操作标准的,是需要专业评估机构来做的,虽然相对是比较客观的,但是资产评估出来的股权价值,往往是和市场价值差距很大的。市场交易愿意接受的是股权的估值,极少有人愿意在股权转让时按照资产评估去确定股权价格,除非是涉及国资成份。但问题是,股权估值,就是一个很不客观的标准,没有法定的标准,没有行业内的操作规范,对于主体资格也没有限定,谁都可以进行股权估值。

    所以,回过头去,你说股权的质量标准怎么定?股权投资类合同操作中,有一种做法,就是在合同里约定之后的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入股的交易价格,否则出让方要补偿给自己差额的价值。但是这样的条款,很难说是对股权质量的约定。

    从我的实务经验来看,股权的质量标准是没有办法约定的,股权受让人应当从其他角度去控制股权转让合同的风险。

    今天说的这个案件,原告估计看到法院判决书后会很憋屈。因为,法院一方面认定股权质量是有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又因为原告没有提出证明质量差价的证据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差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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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资新加入的股东,是否要对增资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相关责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11篇文字

    增资新加入的股东,是否要对增资之前的公司债务承担相关责任?


    先说明一下,标题里所说的“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关责任”,是指对于在应缴但未缴的出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法律责任。

    在某些股权转让协议的文本里,有时还会看到“受让方对于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这类意思的合同条款。这并不是本文标题里所说的承担责任,完全是两回事情。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就公司债务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是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也是公司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经常采取的诉讼手段。

    前几天,看到这么个案件,有些特别。

    朱某,是增资形式加入甲公司的股东。在朱某入股之前,甲公司原来的那些股东也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也就是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实缴期限而仍然没有实缴出资。有意思的是,朱某以增资形式入股甲公司后,也没有实缴增资款项到公司。这真是“不是一家人、不进一个门”。

    但是,在朱某入股甲公司之前,甲公司产生了一笔债权,后经法院诉讼确定,然后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经执行申请人的申请,法院将甲公司所有的股东都拉为被执行人,包括朱某在内。朱某对此不服,提了好几点理由,其中有一个理由就是:这笔公司债务,形成于自己入股甲公司之前,自己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今天就来看看这个案件的情况。

    2017年,朱某就这个事情起诉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是:

    一、请求确认原告朱某不是(2014)通中民初第###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停止对朱某财产的执行。

    二、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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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多的民事官司将没有上诉机会了,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带来的变化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10篇文字

    更多的民事官司将没有上诉机会了,此次民事诉讼法修订带来的变化


    这么重要的一部基本法律《民事诉讼法》,此次修订已经交由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旦通过并实施,将会给民事诉讼带来较大的变化,很多人以往在脑袋里已经形成的关于民事官司的程序知识,很多可能要更新了。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被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上面这段话语以及民事诉讼法修订哪些条款,各大正式媒体都有报道。但是,这个新闻似乎激不起自媒体和社交网络的热度来。

    在我国的自媒体和社交网络上,法律内容方面一直是比较冷的。法律有关的内容在社交网络上能形成热点的,通常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引起公众热议的案件的法律分析;二是婚姻法、继承法这类家事法律的立法修改。

    在法律自媒体方面,适合公众传播的账号稀少得可怜。就我所见,法律自媒体目前主要分为两极,一极是摘抄社会热点案件然后进行简评,另一极是专业人士分享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前者近乎故事会,后者囿于小团体。我的文章也是偏向后者的。

    像是《民事诉讼法》修订这样的专业内容,专业人士分享的专业分析并不少,其中很多有价值的内容我也在学习。

    今天,我想直接说一下结果,也就是这部法律此次修订可能会给公众带来哪些影响和变化。

    对于在未来有可能要打民事官司的人、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来说,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如果审议通过的话,会有2个主要的变化发生:

    1. 更加多的民事诉讼案件将没有上诉二审的机会了;
    2. 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时间,整体上将会相对缩短。

    当然,并不只是这2个变化,但是这2个变化的影响面是最大的。

    下面,分别从这2个主要变化来随便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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