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17篇文字
出钱给公司法定代表人,置换公司部分利润分红,算是合伙吗?
一
民商事诉讼庭审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场面:当事人精心为庭审准备了详尽的分析和理由,在法庭上滔滔不绝,论证说明协议的某个条款应当是如何如何理解才是正确合理的,语文、逻辑、法律条文渗杂期间,有一种短时间内成为某个法律问题的专家的感觉。
但是,拿起案件关键的那份协议一看,满纸都写着“不重视协议文本”的态度,写的内容要么是概括不具体,要么就是语义难以理解,有的内容根本没有约定,有的内容约定模糊不清模棱两可。
有时不得不让人感慨:为什么当初不把那些庭上说的东西详细写进协议文本里呢?起草协议的时候可能就花个一两分钟多写两句话,就不用现在在法庭上花十几分钟去争辩某句话是什么意思了。不过回过头想想,这可能也是大部分的人性:很少会在事前多作些学习,大多是在问题落到头上才会想起去学治疗方法。有个春秋战国时的故事就是说了这个情况。
魏文王问扁鹊曰:“子昆弟三人其孰最善为医?”扁鹊曰:“长兄最善,中兄次之,扁鹊最为下。”魏文侯曰:“可得闻邪?”扁鹊曰:“长兄於病视神,未有形而除之,故名不出於家。中兄治病,其在毫毛,故名不出於闾。若扁鹊者,鑱血脉,投毒药,副肌肤,闲而名出闻於诸侯。”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
扁鹊答说:“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说:“我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的人才知道。我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
摘录完这个故事后,言归正传,回到主题。本文标题里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合伙?
在工作中,像这种投一部分资金给某个公司但又不入股的情况,确实也遇到过几次。通常,双方会将这种形式视为一种“入干股”,也就是间接有分一定比例的利润分红,但亏损不承担,没有其他的权利。谨慎一些的人,会起草个协议将这笔钱的由头写清楚,特别是关于能不能退本金的事情要商量好了。这种协议可能满足了某种双方的需求,比如说一方不想只赚利息但又不愿意入股,另一方想融资但不想让对方入股这。种操作虽然不是很规范,但是法律也不禁止,所以原则上来说还是合法的。
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协议内容要写清楚了,要准确完整地表达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最怕那种自以为是的想法,以为有些内容写不写都是确定的。今天聊的这个案件里,双方的协议起草就是出了这个毛病,一方认为是投资合伙,另一方并不认为是合伙。不是合伙,就意味着有可能解除合同把钱都退回去。如果是合伙,那就没有退投资的道理,只能是分现有的合伙财产,是亏是赚看分的时候的合伙财产有多少。
二
2020年8月20日,甲公司(甲方)、张某(乙方)签订一份内容相当简单的《利润分红协议书》。协议约定内容如下:
甲方将于每年向乙方分配(赠与)一定数目的利润分红;
乙方在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支付25万元用于置换甲方在经营活动中所得利润扣除各项开支后所产生的25%利润;
红利支付时间为每年的5月31日和12月31日,以现金方式支付;
乙方权利为审查公司财务收支状况,听取甲方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本合同自订立时生效,甲乙双方置换条件不可向任何一方要求退回(25%利润分红,25万元人民币置换金,置换金额以实际到账为准),本合同有效期至公司注销时止等。
作为实际收到钱的甲公司来说,可能以为协议很完整,特别是最后一条约定了双方不得要求退回置换金和利润,这样就能保证不会将收到的钱再还回去。甲公司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忘记考虑了还有合同解除这种情形。
这份协议书签订后,张某于2020年8月17日至同年8月20日间通过手机银行向甲公司股东季某转账支付17万元,三方均确认上述17万元系张某支付的《利润分红协议书》项下的款项。
张某支付了17万元给甲公司股东后,过了4个月左右,2020年12月10日,张某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发送微信“最近你们发展怎么样了,我想看下账,下周二之前行吗”。朱某回复“现在都是亏损状态,我们都不知道怎么弄了,车子都是同行在送,平价发车,还要往外返,真的没法做了”。同日,张某通过快递向甲公司发送要求查看账册的通知,该快递因派送不成功而退回至张某。
朱某的回复大致是准确的,因为,后来确认,甲公司于2020年12月停止经营,经营场所也于该时间退租,公司至今未恢复经营。由于甲公司的股东均没有继续经营的意愿,故公司正在办理注销手续过程中。
2021年,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解除张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利润分红协议书》;二、判令甲公司返还张某投资款17万元。
张某起诉时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在庭审中张某陈述其本意并非合伙,而是计划投资入股甲公司,但各方就股权比例并未进行过协商,亦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而根据涉案《利润分红协议书》的约定,张某系通过向甲公司投资款项置换甲公司经营活动中所得利润扣除各项开支后一定比例的分红。该协议并不符合合伙“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特征。故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从这个细节可以看出,就连张某本人也搞不清楚自己签订的《利润分红协议书》是不是合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利润分红协议书》的约定,张某系通过向甲公司投资款项以获得甲公司经营活动中所得利润扣除各项开支后一定比例的分红。张某投资17万元后,一方面张某对于甲公司经营支出情况因甲公司推脱而无法了解,张某亦未取得任何分红;另一方面张某投资仅几个月时间后甲公司即停止经营,且目前正在办理注销手续过程中,已致张某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故一审法院对于张某要求解除《利润分红协议书》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甲公司应向张某返还其投资的款项。此外,《利润分红协议书》并未约定张某应当承担甲公司的经营亏损,且甲公司与张某间既非合伙关系,张某亦非甲公司的股东,故甲公司以公司亏损为由拒绝返还张某款项的主张亦不成立。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张某、甲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签订的《利润分红协议书》予以解除;二、甲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17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甲公司负担。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坚持双方之间的协议属于合伙协议。甲公司认为:“根据该《利润分红协议书》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的合同权利及义务为张某出资25万元,获取甲公司处25%股权及所对应的收益,没有利润则没有分红,且张某也需参与公司的经营。这是一份典型的合伙协议,应当认定双方属于合伙关系。”另外,甲公司也提到了“张某在一审中的陈述也能看出双方属于合伙关系。在一审庭审中张某陈述其本意并非合伙,而是计划投资入股甲公司,张某的说法也能看出双方的意思就是投资入伙,其起诉时也是合伙纠纷起诉至法院,双方的关系就是合伙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院认为,就本案事实来看,张某向甲公司支付一部分钱款,其目的是想获取甲公司一定的利润分配。其仅要求查账,对甲公司财务状况有所了解。因此其行为有别于共同经营,也不同于一般的合伙。因此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列为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有其合理性。根据合同的约定,张某在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后有权了解甲公司的经营状况。然而根据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述,甲公司本身没有规范的财务记录,仅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己手记;因此其财务记录可靠性存疑。2020年12月,甲公司又失去了其租赁的场地,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再强调此举不影响其经营令人难以信服。以上种种,均对甲公司履行其与张某的合同产生不利的影响,也很难实现张某的合同目的。据此,一审法院根据张某的请求,判决解除张某与甲公司的《利润分红协议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对其他的处理亦无不当,本院一并予以维持。
三
上面这个案子,甲公司一直坚持称张某的投资属于合伙,但是在协议书上却没有出现“合伙”二字,更没有出现要求对方也承担亏损的表述,这是无法让法院认可的。嘴上讲的,心里想的,自以为一定是的,都比不上写到协议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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