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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高管在外经营同类业务,股东能否起诉要求高管承担责任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36篇文字

    公司高管在外经营同类业务,股东能否起诉要求高管承担责任呢?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外面自营或者为他经营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得收入依法归公司所有。那么,公司股东能不能对此提起诉讼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违法后果是“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公司归入权”。

    实务中须注意: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这项法定义务,并不导致其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的相关合同无效。
    2. 此条规定只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不适用于公司股东,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或者约定。

    原告、以及两名被告,都是甲公司的股东。

    诉讼第三人:乙公司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要求二被告对第三人停止经营;
    2. 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因将甲公司资产转移给第三人,而使原告作为股东受损的5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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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49:“自助行为”有6个限制性条件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35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49:“自助行为”有6个限制性条件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自助行为”的立法规定,这是《民法典》新的立法内容。

    原《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曾经在草案讨论过程中有提及要增加“自助行为”的条款,但后来正式立法通过时没有加入“自助行为”条款。

    从本条内容的行文上可见,“自助行为”有6个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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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48:篮球违体犯规造成人身伤害,并不必然承担侵权责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34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48:篮球违体犯规造成人身伤害,并不必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和加害人(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第三人与行为人之间没有过错联系,不是共同侵权。第三人过错的,是行为人的免责事由。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本条是《民法典》新增的立法内容:关于文体活动自甘冒险的法律规定。

    在原《侵权责任法》中,类似的规定只有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本条仅限于“文体活动”中发生的损害情形。

    “文体活动”,依通常的语义理解,可拆解为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具体的定义或者范围,还要待法律实践的总结。

    “其他参加者的行为”,甚至也包括常见的犯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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