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37篇文字
公司董事是否随时可以辞职?需要批准同意吗?有什么限制条件吗?
一
十几天前,也就是在2021年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震惊了证券市场,随即上市公司掀起了一阵独立董事纷纷辞职的小浪潮。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被法院判决向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44元。(23亿5千8百9拾2万余元)
法院同时判决了相关中介机构以及部分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就包括了5位独立董事。法院根据不同的过错程度,判决这5位独立董事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即使是承担比例最少的那2位独立董事,也相当于就1.2295亿元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相比较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通常年薪酬10万元左右的数额,这个判决的数额着实让正在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害怕。所以引起了一阵独立董事辞职的风潮,相关的公告频出。
有一家上市公司,对一位独立董事的坚决辞职表示不满,还公开发布了谴责信,言辞之间似乎认为独立董事此时的辞职容易让公众怀疑公司的财报以及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事实上,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本身是需要大力完善的。现有的制度下,上市公司设置独立董事,最大的动力和需求,只是为了满足合规的需要,自身并没有太多的利益驱动力。也因此,独立董事本身并没有得到太多的实际权力,更没有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机制。所以,很多时候,独立董事更多只是“名义”。
言归正传。本文并不想讨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只想讨论一个程序上的问题:公司董事辞职,需要批准同意吗,有限制条件吗?
假如公司董事辞职是不需要批准同意的,也没有其他约定,那么,无论董事是不是独立董事,提出辞职,那都是行使合法权利,公司方面似乎也没有太多的立场去谴责。
另外,公司董事辞职的机制,在现实中,也是很多非上市公司在制度建设方面缺失的内容。而这一点,其实是可以通过相对简单的事先制度完善去解决的。
二
原告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 确认原告自2017年3月22日起不再担任被告董事职务;
- 判令被告立即办理涤除原告作为被告董事的公司登记事项。
原告胡某,原来是被告甲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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