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36篇文字
公司高管在外经营同类业务,股东能否起诉要求高管承担责任呢?
一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外面自营或者为他经营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得收入依法归公司所有。那么,公司股东能不能对此提起诉讼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违法后果是“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公司归入权”。
实务中须注意: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这项法定义务,并不导致其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的相关合同无效。
- 此条规定只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不适用于公司股东,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或者约定。
二
原告、以及两名被告,都是甲公司的股东。
诉讼第三人:乙公司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 要求二被告对第三人停止经营;
- 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因将甲公司资产转移给第三人,而使原告作为股东受损的5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