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民法典149:“自助行为”有6个限制性条件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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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49:“自助行为”有6个限制性条件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是关于“自助行为”的立法规定,这是《民法典》新的立法内容。

原《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曾经在草案讨论过程中有提及要增加“自助行为”的条款,但后来正式立法通过时没有加入“自助行为”条款。

从本条内容的行文上可见,“自助行为”有6个限制性条件:

  1. 情况紧迫;
  2. 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3. 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4. 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措施;
  5. 采取的措施只限于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6. 事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f

这么多限制条件,可见立法者担心自助行为的条款被恶意利用而侵犯他人权益。

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内容有相似之处,最主要的区别是针对的侵害行为的状态。自助行为,只能是针对已经完成的侵害行为,即损害已经发生。而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另外,正当防卫可以是针对第三方进行的侵害行为,而自助行为,只能是针对他人对自己的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七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在本条中,特别强调“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个人认为表示“其他合理措施”的强度应当与“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相近,也就是说原则上是不允许对侵权人人身权利进行限制的。

“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意味着如果通过行政或诉讼等手段可以基本维护合法权益的,损害没有明显扩大的,那么就不能依据本条采取措施。

侯某驾驶其自有的小型轿车,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出道路左侧与罗某家的房屋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房屋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交警的协调下,侯某的丈夫与罗某达成赔偿协议,由侯某赔偿罗某房屋损失18000元,侯某丈夫在协议上签署了侯某的名字,侯某当场表示不认可该协议。后因侯某未履行该赔偿协议,且就罗某房屋损失的赔偿未与罗某达成一致意见,罗某不允许侯某及保险公司人员将事故车辆拖走修理,事故车辆至今停放在事故现场。法院认为:“罗某的扣车行为已实际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其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必要情形。其一,案涉交通事故已通过国家机关及时处理并认定责任;其二,侯某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能够弥补罗某的相应经济损失。”

冯某与张某系同组村民。双方因对土地权属有争议,2020年12月,张文英以案涉土地系其承包地为由,砍倒冯某在该土地上种植的三棵李子树。双方诉至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应依法确权,而非采取暴力手段声明。果树具有经济价值,且可以移栽,而非不可移动,且张某砍倒案涉果树的行为,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自助行为要件。故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砍倒冯某种植的三棵果树构成侵权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这里的“其他法律”,应当是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

“本法”,也就是《民法典》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在总则和分则中均有。在“总则”部分规定的条文如下:

  1. 不可抗力。“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正当防卫。“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 紧急避险。“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 见义勇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5. 紧急求助。“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和《侵权责任法》相对照,在条文中明确增加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表述。

具体细化内容,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城乡赔偿标准统一。为贯彻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 ] 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在授权的相关省市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采取统一的赔偿标准。依照这一要求,各授权省市均就统一赔偿标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发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 年 9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 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

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三、本意见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意见,赔偿标准统一后,农村户口的赔偿金额大大提升,赔偿金额提高了一倍多。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在实践中,实质上是以多人中较高的标准为“数额”。原《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内容,没有修改。

这个条款出台的背景是对于死亡赔偿金传统上一直采取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差异化的方法。这个条文的初衷是:“至少在同一个事故中,死者不因身份而有不平等”。

但是,根据前述中央推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本条款未来可适用的情景将会大大减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本条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略有文字调整。

关于近亲属的请求权,司法实践认为应当参照继承的顺序,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近亲属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请求权。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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