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42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51:删除了法院酌情让无过错人分担损失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行为人”,而不是称为“侵权行为人”。这两者是有显著区别的。与原《侵权责任法》对应条款相对照,本条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意味着在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条对损失进行分担处理。从这个角度,我认为不能将本条简单归纳为是“公平分担”或“公平责任”,否则似乎有是基于“公平”而进行分担的意思。事实上,本条的文义理解上,并不涉及任何“公平”的因素,只是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该法律规定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对《侵权责任法》的修改,是一种实质性的修改,本质上是删除了原来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酌情让无过错的行为人分担损失的自由裁量权。这从社会效果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法律变化。今后,无过错的行为人只因为莫名的“公平”或者“稳定”的考虑而被判分担损失的情况将大大减少。
本条在立法上的变化,与《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定,在变化方面有着异曲同工的效果。
“依照法律规定”,包括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在《民法典》中涉及到双方无过错而“分担损失”的规定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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