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51篇文字
对外担保未经董事会决议,股东要求董事长赔偿,法院为何驳回?
一
昨天写了个笔记,题目是《董事会决议让公司承担5.4亿担保责任,大股东受益,法院判决议无效》,聊了一个很具体的案例,从中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1)没有经过法定的内部决策表决程序的,原则上是无效的,除非相对人为善意或者有法定例外情形;(2)但是,经过法定内部决策程序的,担保未必就一定是有效的,仍然要判断其是否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今天继续往细了说:假如这家公司没有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规定,那么该怎么认定呢?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要经过内部决策表决程序,法律依据此处再列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注意一下《公司法》这一条第1款里的措辞“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这里强调的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这一条的第2款,关于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并没有强调是依照公司章程中的决议程序,而是直接以法定的形式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比这2款立法不同的措辞,再对照这2款针对的不同的担保情形可能对公司利益的损害风险程序,可以说,第1款中的“依照公司章程”是立法时有意设置的条件。
也就是说,在一般的对外担保情形时,要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1款的规定,首先公司的章程应当对担保有明确规定,其次才是认定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决议。
假如公司章程里没有明确约定关于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呢?那么,就不能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第一款的规定。
今天说的这个具体案例里,涉案公司的公司章程里,就是没有规定关于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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