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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担保未经董事会决议,股东要求董事长赔偿,法院为何驳回?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51篇文字

    对外担保未经董事会决议,股东要求董事长赔偿,法院为何驳回?


    昨天写了个笔记,题目是《董事会决议让公司承担5.4亿担保责任,大股东受益,法院判决议无效》,聊了一个很具体的案例,从中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1)没有经过法定的内部决策表决程序的,原则上是无效的,除非相对人为善意或者有法定例外情形;(2)但是,经过法定内部决策程序的,担保未必就一定是有效的,仍然要判断其是否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今天继续往细了说:假如这家公司没有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规定,那么该怎么认定呢?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要经过内部决策表决程序,法律依据此处再列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注意一下《公司法》这一条第1款里的措辞“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这里强调的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这一条的第2款,关于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并没有强调是依照公司章程中的决议程序,而是直接以法定的形式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比这2款立法不同的措辞,再对照这2款针对的不同的担保情形可能对公司利益的损害风险程序,可以说,第1款中的“依照公司章程”是立法时有意设置的条件。

    也就是说,在一般的对外担保情形时,要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1款的规定,首先公司的章程应当对担保有明确规定,其次才是认定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决议。

    假如公司章程里没有明确约定关于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呢?那么,就不能适用《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第一款的规定。

    今天说的这个具体案例里,涉案公司的公司章程里,就是没有规定关于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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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决议让公司承担5.4亿担保责任,大股东受益,法院判决议无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50篇文字

    董事会决议让公司承担5.4亿担保责任,大股东受益,法院判决议无效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如果没有经过内部有效表决程序的,那么,依照现在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如相对人不是善意的,该对外担保是无效的。关于这个内容,过去在文章中已经数次提及过,这也是我国法律在发展实践中明确开始区分是否属于“商事”的体现之一。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规定,判断相对人是不是善意的标准是:

    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善意的判断标准,最基本的要求是必须要查看有关担保事项的公司内部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例外,即公司不得以未经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例外情形:

    1.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不适用);
    2.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不适用);
    3.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也就是说,除了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的以及上述例外情形的以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假如没有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内部表决程序的,那么该担保是无效的。

    那么,根据这个结论,可不可以说“只要完成了内部的表决程序,该担保就是有效的”?

    很显然,从逻辑上不能推导出这个结论。那么,实务中有没有这样的实例呢?

    今天正好说一个这样的实例:虽然内部程序是符合公司章程的,程序上也是符合公司法的,但是法院判决相关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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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53:网络侵权投诉,怎么满足“初步证据”要求?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49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53:网络侵权投诉,怎么满足“初步证据”要求?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与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条文相对照,《民法典》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表述。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本条即“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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