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聊民法典153:网络侵权投诉,怎么满足“初步证据”要求?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49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53:网络侵权投诉,怎么满足“初步证据”要求?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与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条文相对照,《民法典》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表述。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本条即“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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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52:装修工人摔伤,房主被判决10%责任,因为选任有过失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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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52:装修工人摔伤,房主被判决10%责任,因为选任有过失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是《民法典》新增立法,吸收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本)第十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基本属性。《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节最后一条,即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则上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也同样适用本条的规定。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依通说:(1)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基本是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来进行工作,不受合同相对人的支配;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受接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2)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3)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一般由雇主承担。

    实际判断究竟是承揽还是雇佣,法院通常会分析:(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有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举一个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去年的案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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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感情不和,一方将名下股权无偿转让给父亲,法院判转让无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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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感情不和,一方将名下股权无偿转让给父亲,法院判转让无效


    夫妻一方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出去,需不需要配偶的同意,配偶不同意,那就转让无效吗?

    当然不是的。

    近年来,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实务界已经逐渐形成较为普遍的共识:股权并不是单纯的财产,而是多种股东权利的集合,因此不能简单地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只能说股权其中包含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将自己名下的股权依法转让出去,配偶是否同意,是不影响转让的效力的。

    注意一下,是“不影响转让的效力”。假如股权转让本身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那么股权转让本身就是无效的。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例,就是这样的情形。

    在文章中写案例,经常会担心有些朋友会根据案例做出错误的结论来。

    比如说下面要讲的这个案例,在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情况下,一方将自己名下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自己的父亲,另一方在离婚诉讼时才发现这一情况,于是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股权转让无效,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的判决结果,并不能推导出“夫妻一方出让自己名下的股权,必须得到配偶同意”的结论。这个案件之所以判决转让行为无效,是因为该转让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配偶没有同意”这个事实细节,在这个无效认定中仍然只是作为事实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法律原因出现的。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请判令:

    一、依法确认被告梁某将宁波金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股份转让给被告梁某父亲的行为无效;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梁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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