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48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52:装修工人摔伤,房主被判决10%责任,因为选任有过失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条是《民法典》新增立法,吸收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本)第十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基本属性。《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节最后一条,即第八百零八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则上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也同样适用本条的规定。
承揽与雇佣的区别,依通说:(1)承揽合同中的当事人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基本是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来进行工作,不受合同相对人的支配;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受接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2)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而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3)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一般由雇主承担。
实际判断究竟是承揽还是雇佣,法院通常会分析:(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有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举一个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去年的案件为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