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49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53:网络侵权投诉,怎么满足“初步证据”要求?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与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条文相对照,《民法典》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表述。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本条即“避风港原则”中的通知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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