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46篇文字
员工离职,公司回购激励股权,是按市场价值,还是按注册资本?
一
因为工作关系,见过太多形形色色的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说实话,把这个制度真正用出价值来的,真是不多。
现在某些公司说要搞股权激励,可是员工内心几乎没有波澜。股权激励制度找人制订,做流程,开董事会、开股东会、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忙了一大通,很可能还付了一大笔咨询费,其他什么都有,唯独看不到“激励”的效果。甚至于,在某些行业里,股权激励是对于某些职位或级别的标配。配了股权激励,没有激励效果;但若不配股权激励,那一定是负的激励效果。
包括律师的同事在内,间或有人找我索要一份股权激励制度模板,感觉制订这样的一个制度,只需要在一件成衣上修修补补就能做一件合身的制服来。有时我开玩笑说,你知道那些从事所谓的风水工作者,连他们都知道“因地制宜”和“因人而异”,不同的人、不同的事业、不同的位置,他们建议的大门朝向、物件摆放等等都是不同的。这就是“有原理,没有模板”。
股权激励制度,以及公司内部其他的重要机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应当是“从自身实际出发”,而不应当是“从某个模板出发”。
为什么很多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没有激励效果,为什么员工留不住的还是留不住,留住的可能又不是特别想要留住的?为什么呢?归根结底是因为这制度不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的这块“地”上自己长出来的,而是从其他人家那里移来的盆景,在公司的“地”里没有它的根,就像一盆塑料花一样,看着繁花似锦的,但是没有生命力的,更没有激励的力量。想想红军当初发展时提出的“打土豪、分田地”,那才是有生命力的激励制度。
对于股权激励制度的认知有偏差,首先是公司的股东团队的问题:往往把这项制度的预期效果想得太好,又往往高估自己公司股权的诱惑力,甚至还只是虚拟股权的诱惑力;一方面想尽办法限制释放出去的权益和权利,另一方面又希望实施股权激励的员工们能够得到足够的激励。
对于股权激励制度的认知有偏差,其次是部分劳动者的认识有误区。部分劳动者,潜意识里会把公司授予自己的激励股权视作是一种达标后的奖励,有时也不太认真去研究股权激励制度和股权激励协议中的条款。这部分劳动者也是受到了社会上许多公司滥用股权激励制度的影响,也是快要忽略“激励”这个词语了。顺便说一句,绝大部分的非上市公司,根据我的经验,是没有必要去搞什么股权激励的,可以有更好的管理手段去替代它解决问题和实现目标。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当事人詹某,离职后想要让公司以市场价值回购自己的激励股权,起诉到了法院。结果一审、二审均败诉。
二
2014年3月9日,甲公司、詹某签订《员工聘用合同书》,约定甲公司聘用詹某从事游戏研发与运营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3月9日起算。
2020年9月16日,甲公司、詹某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载明,甲公司、詹某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9日解除,甲公司支付詹某228000元作为解除合同补偿金,扣除变价折算-920.99元,支付税前227079.01元。
詹某任职于甲公司期间,曾经签署了《股权激励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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