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45篇文字
以代持股权为由,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是股东,可行吗?
一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周某,看着就觉得她很心烦。她很可能感到,手里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像嚼过的口香糖,粘在手里怎么也甩不掉。
因为不甩掉这个股权,她就必须履行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
为了甩掉这个股权,先后打了两场官司。
先是让另一个人以隐名股东的身份去打官司请求确认周某手里的甲公司股权是隐名股东的,法院一审支持,二审翻案驳回。
然后自己上阵,以代持股为理由,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不是甲公司的股东。法院又是一审支持,二审翻案驳回。
在说案件之前,我先聊一聊前段时间看到一篇文章,是上海某法院的一篇类似法官优秀事迹的新闻稿,看了之后,除了对这位法官表示尊敬之外,更多的是感受到代持一旦沾上就很难甩掉。从这篇文章的标题就已经能感受到这种困难了:《代老板持股惹官司,几经辗转法官找到关键性证据……》。
这篇新闻稿介绍的案情大致是这样的:
夏婷和刘芳是两个年轻姑娘。2012年和2014年,她们先后进入李伟的创想公司上班,夏婷担任财务,刘芳担任销售经理。她们和李伟原来就是同事,后来李伟出来创业,二人也就跟着他出来了。
2014年,李伟提出需要再开两家公司,就找了夏婷和刘芳帮忙持股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续开设了创意公司和创智公司,李伟担任两家公司的监事。二人想着只是帮忙而已,均未与李伟签订代持股协议。
可是后来,由于经营不善,公司欠债越来越多,许多客户到法院起诉创意公司和创智公司。刘芳作为法定代表人还被限制了高消费。
这时,夏婷和刘芳害怕了,她们找到李伟,要求把两家公司的法人转回给李伟。李伟表示等到4月份就转。
当然,李伟没有兑现4月份转法人的承诺。
于是,夏婷和刘芳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她们与李伟的股权代持关系,将公司股东变更为李伟。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没有书面股权代持协议,也未实际缴纳过注册资本,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夏婷和刘芳的主张,驳回了她们的诉讼请求。
到了二审,亏得主审法官愿意主动进行大量的调查,才将案件翻了过来。知道二审法官花了多大的精力吗?夏婷和刘芳说,2019年李伟曾以夏婷和刘芳职务侵占为由报案并在公安机关做过一份笔录。二审法官决定要去看看这份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为了看这份笔录,花了大量的精力:
拨打了当时制作询问笔录的承办警官座机,但是一连好几天,都无人接听,联系总机,才得知承办警官出外勤,两周后才回来。
然而,两周后,再次拨打承办警官电话,还是无人接听,原来承办警官因工作安排延迟归队。
……
她又询问工作人员,怎样才能查到笔录,对方回复,一定要有受理案件的案号。
可是夏婷和刘芳并没有这个信息,是李伟报的警,还是得问他。
又联系李伟这方,表明需要提供报警的详细信息。在多次充分释法明理下,李伟这方终于提供了案件接报回执单。通过这份回执单,再次拨打经侦支队电话,经过查询,确实有这个案件。
第二天一大早,申智就携带工作证、介绍信来到了位于金山的经侦支队。果然,在这份询问笔录中,法官看到上面明确记录着李伟称“创想、创意、创智三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都是他本人,夏婷和刘芳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她们没有实际出资,这三家公司其实是一套班子在运营”的陈述。
……
法官立即向经侦支队提出调取笔录的申请。根据经侦支队规定,调取笔录要履行相应手续,因故当天无法拿到。
在经侦支队的大力支持下,几天后,法官再次驱车前往,成功调取了这份笔录。
说实话,我看了上面这些报道内容,感觉到这些当事人还是挺绝望的,因为不可能都遇到愿意花这么大精力主动调查的法官。从法律规定来说,民事案件,法官本来就没有这方面主动调查取证的法定义务。是否启动调查,是法官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所以,假如没有经验又无专业人员指引的前提下,最好不要去做代持股权的事情,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
现在,回到主题里那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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