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55篇文字
合伙人没有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部分合伙人能要求取回出资吗?
一
最近,有个客户遇到了一个纠纷,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要求从合伙企业撤资,也就是想从合伙企业拿回出资,并且已经起诉到法院。客户询问,那个合伙人的要求有道理吗,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那么,像这类对合伙企业的出资,能不能撤回呢?
这个问题看着简单,其实回答起来并不容易。
之所以不太容易回答,最大的原因是很多人对于合伙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区别是很模糊的,在考虑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问题时,特别容易受到自己脑子里面已有的公司法知识的干扰。
所以,在理解“对合伙企业的出资能不能撤回”这样的问题时,可以“参考”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撤资的规定来了解合伙企业的特殊性,但不要受公司法知识的干扰。
这里稍微整理一下,用我习惯的、但可能不是那么专业化的语言来聊一下这个问题该怎么理解。
二
合伙企业法中根本没有“合伙人撤资”的规定
是的,你没有看错。合伙企业法里确实没有合伙人撤资的规定。
这里,特别说明一下:本文所说的是合伙人撤资,不包括合伙人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而是直接要求将自己的出资从合伙企业财产中抽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伙企业没有清算的前提下,合伙人想要退出合伙企业,只有一种方式,那就是“退伙”。不过,“退伙”这个概念,与“抽回出资”是两回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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