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符合本应作为第三人参加原诉的身份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置功能,主要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第三人本人以外的原因未能参加原诉,导致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裁判,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赋予本应参加原诉的第三人有权通过另诉的方式撤销原生效裁判。

    因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符合本应作为第三人参加原诉的身份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两类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审裁定已查明,3号民事判决案件系天通公司作为原告,以博超公司、南海岸公司为被告,天时公司为第三人提起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诉讼。本院认为,高光不符合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该案诉讼的条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高光与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南海岸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

  • 什么情况下,股东知情权无法行使,公司高管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86篇文字

    什么情况下,股东知情权无法行使,公司高管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行使知情权,对象的主体是“公司”,并不是公司高管。因此,在股东行使知情权遇到障碍时,比如说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没有合法理由就拒绝时,股东向法院起诉,被告应当是公司。这类案件,在法院被称为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假如法院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那么就会判决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股东提供相关的资料供查阅或者复制。

    但是,股东行使知情权受到损害,在某种情况下,公司高管个人是要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个法律知识点,了解的人并不多,因此,现实中这样的诉讼案件也不多。

    不过,就像我昨天在文章中提到的,法律在社会上的熟悉度和运用能力是会有一个时间的进化的。如果这项法律规定在实际中有效果,那么渐渐地,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和开始运用这项法律规定。

    事实上,有一些知情权受到损害的股东,已经成功地让法院判决公司高管承担赔偿责任了。

    (更多…)
  • 上海浦东新区破产制度的新内容,以及其对企业将带来的影响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85篇文字

    上海浦东新区破产制度的新内容,以及其对企业将带来的影响


    2021年1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正式揭牌成立。这是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而做出的举措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成立后,将集中管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除了这一举措外,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在破产法治化方面还有以下新的制度内容:

    1、建立健全行政、司法等各部门在破产案件处理中的联动机制

    浦东新区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场监管、公安、商务、税务、金融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司法行政等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破产信息平台和查询中心,健全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规范履职,协同做好企业破产办理相关行政事务。

    2、强化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启动重组、向债权人披露经营信息、提请企业申请预重整或者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合理措施,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明确适用简易破产程序的条件

    《规定》明确,破产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晰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行适用简易破产程序:

    (一)债务人账面资产为一千万元以下;

    (二)已知债权人为三十人以下;

    (三)已知债务总额为一百万元以下。

    4、将破产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纳入“一网通办”

    浦东新区建立完善破产信息共享和破产状态公示机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当将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程序中的下列重要信息及时与浦东新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共享,并由浦东新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一)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程序的受理、办理、终结的相关基本信息;

    (二)管理人的名称、指定程序、履职情况等信息;

    (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信息;

    (四)其他重要信息。

    浦东新区建立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破产和解协议后,管理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者直接向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5、在破产财产处置方面的细化规定

    处置破产财产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可以直接变价处理,不适用拍卖程序。确需进行拍卖的,由债权人会议自行确定或者授权管理人确定起拍价,并优先通过网上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应在规定的最短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对特定财产处置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置破产财产时,破产企业的在建建筑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因材料缺失、相关单位不配合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管理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并由管理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破产企业的机动车交通违法的罚款作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处理,累计记分予以核销。

    6、推进破产管理人的行业监管体系的建立

    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在浦东新区开展活动,推行管理人职业规范、履职评价、投诉处理、行业信用等常态化的行业监管制度。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建立管理人履职情况的个案监督和指导机制。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应当督促管理人勤勉履职。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个案履职评价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另外,据新闻报道,上海市将启动本市破产管理人扩容和分级工作,扩容后,破产管理人的数量将大幅增加,还将允许外省市优秀管理人以及自然人管理人参与本市破产案件,为充实办理破产的管理人工作力量提供保证。

    上述制度创新,从制度层面,将为完善上海和国家破产法治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从微观层面看,上述制度创新对于公司企业也是产生直接影响的,其中既有新的机会,也同样有着新的风险。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