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87篇文字
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法院判股东不承担责任,此案又是什么原因?
一
上周,也就是2022年1月5日,写过一篇《减资未通知债权人,法院为何判股东不承担责任,什么是形式减资?》的文字,提到了一个较为罕见的案例。
那个案例中,法院是明确确认了一个事实:公司减资时,没有依法通在公司的债权人,也就是案件的原告。
但是,那个案件的判决没有支持原告要求公司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如此判决的理由是这次减资属于形式减资:
本案A公司减资,属仅变更对外公示的注册资本而不减少公司财产的形式减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并未导致公司清偿债务能力的下降。甲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马某、陆某因A公司减资获得了利益,致A公司资产减少,清偿能力降低;甲公司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马某、陆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A公司债权人利益。
今天再来说一个这方面罕见的案例。
同样的,今天这个案件里,法院也是确认公司减资时没有依法通知债权人(原告),但是,与前面提到的那个案件一样,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次判决的理由并不是什么“形式减资”。
那么,这个案件中,存在着什么特殊情形吗,法院这样判决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二
这个案件,一审判决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先来看看一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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