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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人能查阅合伙企业财务资料吗?与股东查阅公司财务有何不同?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84篇文字

    合伙人能查阅合伙企业财务资料吗?与股东查阅公司财务有何不同?


    公司股东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个《公司法》的常识,现在已经普及了。当然,在细节认知方面,人和人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异的,这个在这两年我的笔记文章中也多次整理过。

    关于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事实上不止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这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知情权分为2个部分:

    1.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个部分的知情权,最大的特点是:股东不需要事先提出要求,公司也不得拒绝。
    2.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个部分的知情权的行使,是由股东先提出要求,除非公司能够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以外,公司也不得拒绝。而且,从法院的实际判决来看,要证明“不正当目的”,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证据比较模糊不清的时候,法院通常的理解是倾向于保护股东的知情权。

    上面说的都是公司股东的知情权。那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知情权,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是不是和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的规定一样呢?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知情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另外,在《合伙企业法》里还规定了一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法律对“有限合伙人”在知情权方面并没有设置与普通合伙人不同的规定。相反,在《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中还明确有限合伙人“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等行为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同样有知情权。

    对照一下《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知情权的规定,区别还是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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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58:医院违反告知义务,但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要赔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83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58:医院违反告知义务,但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要赔吗?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本章的规定,是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上位法,如两者内容有冲突,应以《民法典》本章的规定为准。

    什么是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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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代表人身份丧失,以股东会决议为准,还是以登记变更为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82篇文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丧失,以股东会决议为准,还是以登记变更为准?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更换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原法定代表人不愿意交出保管的公司印章及营业执照,理由是公司登记信息上自己仍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的说法成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发现在公司登记中,存在着2种不同性质的登记:设权登记、宣示登记。

    所谓设权登记,是说登记是权利的基础,未经登记就没有设立权利。最典型的设权登记,就是不动产登记。

    而所谓宣示登记,只是将已经设立的权利宣布和公示出来,登记并不是权利设立的基础。

    在公司各类登记中,公司的设立登记应当是属于一种设权登记。未经登记,公司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更是无法取得法人资格的。

    公司的变更登记,通常来说是宣示登记。公司的变更,是指在公司法人主体没有变化的前提下,就公司内部的股东、高管、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事项进行变更。这些变更,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都是由公司内部权力机构来决定的。公司变更登记,只是将这些已经变更的事项予以公示。

    所以,《民法典》第六十五条才会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说明,公司登记的情况,有时候是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所谓对抗善意相对人,是说在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时,善意相对人以登记情况为判断依据与公司所达成的民事行为,对公司是有效力的,公司不得以实际情况与登记不一致而否定其效力。

    本文标题里所提到的那个问题,正是属于公司变更的事项之一。因此,法定代表人只要经过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被更换了,那么决议生效之时,原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也就丧失了。

    下面来看一个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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