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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新区破产制度的新内容,以及其对企业将带来的影响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85篇文字

    上海浦东新区破产制度的新内容,以及其对企业将带来的影响


    2021年1月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正式揭牌成立。这是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而做出的举措之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庭成立后,将集中管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除了这一举措外,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在破产法治化方面还有以下新的制度内容:

    1、建立健全行政、司法等各部门在破产案件处理中的联动机制

    浦东新区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场监管、公安、商务、税务、金融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司法行政等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破产信息平台和查询中心,健全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规范履职,协同做好企业破产办理相关行政事务。

    2、强化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启动重组、向债权人披露经营信息、提请企业申请预重整或者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合理措施,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明确适用简易破产程序的条件

    《规定》明确,破产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清晰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行适用简易破产程序:

    (一)债务人账面资产为一千万元以下;

    (二)已知债权人为三十人以下;

    (三)已知债务总额为一百万元以下。

    4、将破产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纳入“一网通办”

    浦东新区建立完善破产信息共享和破产状态公示机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当将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程序中的下列重要信息及时与浦东新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共享,并由浦东新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一)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程序的受理、办理、终结的相关基本信息;

    (二)管理人的名称、指定程序、履职情况等信息;

    (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信息;

    (四)其他重要信息。

    浦东新区建立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破产和解协议后,管理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者直接向原失信信息提供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5、在破产财产处置方面的细化规定

    处置破产财产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可以直接变价处理,不适用拍卖程序。确需进行拍卖的,由债权人会议自行确定或者授权管理人确定起拍价,并优先通过网上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应在规定的最短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对特定财产处置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置破产财产时,破产企业的在建建筑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因材料缺失、相关单位不配合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管理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并由管理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破产企业的机动车交通违法的罚款作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处理,累计记分予以核销。

    6、推进破产管理人的行业监管体系的建立

    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在浦东新区开展活动,推行管理人职业规范、履职评价、投诉处理、行业信用等常态化的行业监管制度。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建立管理人履职情况的个案监督和指导机制。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应当督促管理人勤勉履职。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个案履职评价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另外,据新闻报道,上海市将启动本市破产管理人扩容和分级工作,扩容后,破产管理人的数量将大幅增加,还将允许外省市优秀管理人以及自然人管理人参与本市破产案件,为充实办理破产的管理人工作力量提供保证。

    上述制度创新,从制度层面,将为完善上海和国家破产法治积累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从微观层面看,上述制度创新对于公司企业也是产生直接影响的,其中既有新的机会,也同样有着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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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人能查阅合伙企业财务资料吗?与股东查阅公司财务有何不同?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84篇文字

    合伙人能查阅合伙企业财务资料吗?与股东查阅公司财务有何不同?


    公司股东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个《公司法》的常识,现在已经普及了。当然,在细节认知方面,人和人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异的,这个在这两年我的笔记文章中也多次整理过。

    关于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事实上不止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这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知情权分为2个部分:

    1.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个部分的知情权,最大的特点是:股东不需要事先提出要求,公司也不得拒绝。
    2.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个部分的知情权的行使,是由股东先提出要求,除非公司能够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以外,公司也不得拒绝。而且,从法院的实际判决来看,要证明“不正当目的”,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证据比较模糊不清的时候,法院通常的理解是倾向于保护股东的知情权。

    上面说的都是公司股东的知情权。那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知情权,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是不是和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的规定一样呢?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知情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另外,在《合伙企业法》里还规定了一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法律对“有限合伙人”在知情权方面并没有设置与普通合伙人不同的规定。相反,在《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中还明确有限合伙人“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等行为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同样有知情权。

    对照一下《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知情权的规定,区别还是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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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58:医院违反告知义务,但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要赔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83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58:医院违反告知义务,但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要赔吗?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本章的规定,是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上位法,如两者内容有冲突,应以《民法典》本章的规定为准。

    什么是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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