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92篇文字
什么情况下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需要先减资吗?
一
前几天,有个客户咨询“股东退股”的问题,问我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合理价格怎么定,具体程序该怎么走?
“股东退股”的话题,也是公司法律事务中经常被咨询到的问题。投资入股一家公司,然后因为某种原因中途希望退出,就会产生退股的想法,并且试图在法律上能找到可依靠的规定和程序。
口语里的“股东退股”,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况下,有时候想表达的意思是不同的。
从法律上来定性,所谓的“股东退股”,无外乎2种形式:一是把自己所持有的所有股权转让出去给别人;二是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这两种形式,在法律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一家公司的股东之列,这实质上不应当被称为“退股”,那就是“股权转让”。只不过是因为将自己所持有的某家公司的所有股权全部转让出去之后,自己自然而然地也就丧失了这家公司的股东身份。
而“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才是法律意义上真正的“退股”。
“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在法律上也分为2种情形:
1、在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收购某个股东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这属于公司内部自治的范畴。
2、股东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公司收购自己所持的全部公司股权。股东的这种请求权,不是以公司股东会决议为前提的,也不是以公司的意愿为前提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一种法定权利。这可以称之为“强制退股”。
只有强制退股,才会产生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某种对抗和对立,所以,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形。
那么,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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