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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先认缴公司的增资,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能用股东会决议剥夺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93篇文字

    优先认缴公司的增资,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能用股东会决议剥夺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也就是公司新增资本时,《公司法》规定股东有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这条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有2种情形:一种是股东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原股东共同新增注册资本;另一种情况是有新的股东加入,新的股东是以增资的方式加入,而不是以受让原股东的股权的方式加入公司的。这2种情形下,原股东都有优先按实缴比例认缴出资的权利。

    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等需要而增加公司资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更具有人合性质,股东之间相互信赖、比较紧密,同时也为了保护股东因股权比例而产生的控制权和利益,所以,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股东随意打破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投资比例关系以及人合关系

    根据本条的规定,原股东优先认购的范围限于原股东原来实缴的出资比例,超过此比例外的新增注册资本,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须注意3点:

    1. 原股东优先认购的比例,是原股东已经实缴出资占公司总的实缴出资的比例,而不是原股东认缴注册资本的比例;
    2. 原股东对新增出资的优先认购,只须“认缴”即可,并不要求必须立即实缴。有关对新增资本的认缴期限,依照新增资本的缴纳期限为准。
    3. 股东以外的人想以增资的方式加入公司的,同样需要公司原股东放弃对这部分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根据《公司法》这一条的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必须是“全体股东”。

    看到“全体股东”这四个字,想起之前我写过一的那篇《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这些事项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成立》。

    在那篇文章里,我整理了一下《公司法》明文规定的必须“全体股东同意”才能通过或者成立的事项。

    在那篇文章分享出去后,也收到了一些讨论或者评论,我发现可能那篇文章没有把最底层的逻辑挑明,所以很多人仍然是搞不清楚为什么这些事项必须要“全体股东”同意,为什么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决定呢?

    于是,在之后的某篇文章里专门写了一个段落来说明这里面的逻辑。

    专业词汇,对于专业内的人员,可能是一种研究和讨论的方便,但是,对于专业外的人员来说,常常会增加理解上的障碍。

    关于为什么某些事项必须要“全体股东”同意,为什么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决定?在一些文章里使用了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的概念。说实话,对于非公司法专业的人员来说,这对概念对理解构成了新的障碍。

    那有没有通俗一点的理解呢?把之前在文章里说的逻辑,这里再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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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下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需要先减资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92篇文字

    什么情况下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需要先减资吗?


    前几天,有个客户咨询“股东退股”的问题,问我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合理价格怎么定,具体程序该怎么走?

    “股东退股”的话题,也是公司法律事务中经常被咨询到的问题。投资入股一家公司,然后因为某种原因中途希望退出,就会产生退股的想法,并且试图在法律上能找到可依靠的规定和程序。

    口语里的“股东退股”,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况下,有时候想表达的意思是不同的。

    从法律上来定性,所谓的“股东退股”,无外乎2种形式:一是把自己所持有的所有股权转让出去给别人;二是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这两种形式,在法律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一家公司的股东之列,这实质上不应当被称为“退股”,那就是“股权转让”。只不过是因为将自己所持有的某家公司的所有股权全部转让出去之后,自己自然而然地也就丧失了这家公司的股东身份。

    而“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才是法律意义上真正的“退股”。

    “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在法律上也分为2种情形:

    1、在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收购某个股东的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这属于公司内部自治的范畴。

    2、股东依据法律规定请求公司收购自己所持的全部公司股权。股东的这种请求权,不是以公司股东会决议为前提的,也不是以公司的意愿为前提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一种法定权利。这可以称之为“强制退股”。

    只有强制退股,才会产生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某种对抗和对立,所以,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形。

    那么,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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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60:孕妇体检被要求拍胸片,以不必要检查为由起诉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991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60:孕妇体检被要求拍胸片,以不必要检查为由起诉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与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的表述相对照,本条规定有2个修订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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