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82篇文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丧失,以股东会决议为准,还是以登记变更为准?
一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更换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原法定代表人不愿意交出保管的公司印章及营业执照,理由是公司登记信息上自己仍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的说法成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发现在公司登记中,存在着2种不同性质的登记:设权登记、宣示登记。
所谓设权登记,是说登记是权利的基础,未经登记就没有设立权利。最典型的设权登记,就是不动产登记。
而所谓宣示登记,只是将已经设立的权利宣布和公示出来,登记并不是权利设立的基础。
在公司各类登记中,公司的设立登记应当是属于一种设权登记。未经登记,公司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更是无法取得法人资格的。
公司的变更登记,通常来说是宣示登记。公司的变更,是指在公司法人主体没有变化的前提下,就公司内部的股东、高管、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事项进行变更。这些变更,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都是由公司内部权力机构来决定的。公司变更登记,只是将这些已经变更的事项予以公示。
所以,《民法典》第六十五条才会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说明,公司登记的情况,有时候是和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所谓对抗善意相对人,是说在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时,善意相对人以登记情况为判断依据与公司所达成的民事行为,对公司是有效力的,公司不得以实际情况与登记不一致而否定其效力。
本文标题里所提到的那个问题,正是属于公司变更的事项之一。因此,法定代表人只要经过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被更换了,那么决议生效之时,原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也就丧失了。
下面来看一个实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