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981篇文字
一人有限公司,隐名股东要登记为股东,需要显名股东的同意吗?
一
题目字数有限制,这里再表述得详细一些:
一人有限公司,登记的显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事实上是代了三个隐名股东持股,其中一名隐名股东现在要求登记为公司的显名股东,是否需要那名没有实际出资的显名股东的同意?
本来以为“代持股”这个话题写了不少笔记了,可能没有太多探讨的内容了,但是,现实经验的复杂多变,仍然会带来一些新的思考角度。
这个问题之所以会成为问题,主要原因是:通常,我们在讨论“代持股”问题时,都是基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背景,极少会想到“一人有限公司”的背景下会有什么特殊的情况。
关于代持股关系下隐名股东的显名问题,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的第3款,隐名股东(也就是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将自己记载到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以及变更登记到公开的公司登记信息中,必须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以,上述司法解释的第3款中的“半数以上”是包括“半数”在内。
注意,这里的“半数”是股东的人数,而不是“表决权数”。比如说,公司有4名股东,“半数以上的股东”是指2到4名股东。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审理此案的二审法院不仅解答了本文题目里的那个问题,而且还顺带解答了另一个关于上述司法解释第3款的理解问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里的“股东”包括隐名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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