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10篇文字
诉讼不能随意,白丢2千万元追偿权,只因选择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
一
打官司不要随意,不要抱着一种可以试一试的心态,那样很容易掉进坑里,而且很有可能再也爬不起来。因为,法律上的程序,包括实体的一些权利,一旦行使了,一旦选择了,就没有办法再重新选择或者重新再来。
这和你在家里搞装修是不一样的。家里搞装修,如果哪里搞坏了或者不满意了,终极办法,总是可以把它敲掉重新再来装修,只要你能够承担得起费用。但是,打官司这件事情它并不是这样的,一旦一些程序走上了,一旦有些实体权利已行使了,想要回头或者想要重来,那是不可能的。
所以,如果打官司打到一半,开了几次庭,发现情况不妙,转回头去寻找律师来帮忙。这时候,一般来说,经验比较老到的律师极少会接这类案子。原因是,这个案子当初的诉讼准备、诉讼策略,很可能从一开始就有种种错误埋下了,之后再努力也是无法挽回的。
在有些案子开庭的时候,法官会向原告询问究竟是选择哪一种诉讼请求,或者法官会请原告确认究竟是依据哪一条法律规定来起诉。懂行的人听到这样的询问,会立即打起10万倍的精神和注意力,想清楚了,分析透彻了,才会回答法官的提问,或者请法官给自己一点时间能够稍许考虑一下。不懂行的人还以为这是法官给自己一个选择权,自己有权利选择任何一个方向。殊不知,选错了一个方向,这个案子很可能就由胜诉变成了败诉,而且很可能对于整体纠纷的未来处理带来不可扭转的影响。
当然上面说的都是民事诉讼和商事诉讼,这里不讨论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很多人可能听说过,民事诉讼有一条禁止反言的原则,也就是说之前在法庭上表达过的承认或者否认某个事实的表述。,你不可以随后又要矢口否认。这时候,法官会仍以你之前的言论认定表述为准,这就叫做“禁止反言”。
而事实上,禁止出尔反尔的,不仅是关于事实的一些肯定和否定,还有你所选择的诉讼请求,你所选择的起诉的法律依据,这些选择,在一定的程序之后,你都是不可以再更改的。
假如你正在处理一起民商事的诉讼,那么最佳的选择是充分谨慎地进行准备,而不是贸贸然的就去尝试着在法庭上先跟对方辩论一下、尝试着想要把自己的想法和观点告诉法官。在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这些事情都是在大冒险。在打官司上的性格选择,建议学习司马懿的谨慎,不能搞诸葛亮的空城计。
今天聊的这个案子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原告要追究一家公司所有股东的清算责任,在这些股东之间原则上应该属于连带责任。但是,在起诉的时候,不知为何,原告只选择了部分股东进行起诉,而对另一部分的股东没有起诉。不仅如此,还与起诉的这几名股东达成了调解。最终将2500多万元的债权在调解书中与这些个别股东以450万的金额进行了调解。当这位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另外那几名股东要求他们承担同样性质的法律责任时,经过反复,人民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是,这位原告自以为还有的2000万的债权成了破碎的泡沫。
二
通过债权转让,甲公司获得了一笔对乙公司的债权,同时变更为人民法院在对乙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案件中的执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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