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聊民法典163:拒绝给数据,生态损害难确定,启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12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63:拒绝给数据,生态损害难确定,启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本条规定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坏赔偿的规定。内容吸收了2019年6月5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生态学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指人类从生态系统中获得的效益。生态系统给人类提供各种效益,包括供给功能、调节功能、文化功能以及支持功能。供给功能是指生态系统生产或提供产品的功能,如提供食物、水、原始材料等;调节功能是指调节人类生态环境的功能,如减缓干旱和洪涝灾害、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缓冲干扰、控制有害生物等;文化功能是指人们通过精神感受、知识获取、主观映象、休闲娱乐和美学体验从生态系统中获得的非物质利益;支持功能是指保证其它所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提供所必需的基础功能,如维持地球生命生存环境的养分循环、更新与维持土壤肥力、产生与维持生物多样性等。

    《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HJ 1173—2021)》中的对“生态系统服务”定义是: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防风固沙、土壤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等方面的功能。

    (更多…)
  • 这个合同约定公平有效吗:如经营有问题,一方向另一方归还本金?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11篇文字

    这个合同约定公平有效吗:如经营有问题,一方向另一方归还本金?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观念进行,权利义务应当相适应,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对等,避免权利和义务相差悬殊。

    例如,格式条款,立法规定制定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公平原则,也是法院裁判时的援引裁判准则。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要形成本条所说的撤销权,不能仅凭结果上的利益显失公平,还要符合原因上的乘人之危。

    因此,乘人之危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并不是说只要违反公平原则合同就无效。

    撤销和无效,在法律里面是两个有特别含义的概念。“乘人之危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是无效民事行为。

    而且,显失公平,是有一个时间点的,那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而不能无限延展到其他时间点。法院裁判的具体案件的理解中,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公平原则进行解释,往往会带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性质。

    今天说的这个案子里,其中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时认为,合同中“如经营有问题,一方向另一方归还本金”的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是无效的,但是,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更多…)
  • 诉讼不能随意,白丢2千万元追偿权,只因选择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10篇文字

    诉讼不能随意,白丢2千万元追偿权,只因选择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


    打官司不要随意,不要抱着一种可以试一试的心态,那样很容易掉进坑里,而且很有可能再也爬不起来。因为,法律上的程序,包括实体的一些权利,一旦行使了,一旦选择了,就没有办法再重新选择或者重新再来。

    这和你在家里搞装修是不一样的。家里搞装修,如果哪里搞坏了或者不满意了,终极办法,总是可以把它敲掉重新再来装修,只要你能够承担得起费用。但是,打官司这件事情它并不是这样的,一旦一些程序走上了,一旦有些实体权利已行使了,想要回头或者想要重来,那是不可能的。

    所以,如果打官司打到一半,开了几次庭,发现情况不妙,转回头去寻找律师来帮忙。这时候,一般来说,经验比较老到的律师极少会接这类案子。原因是,这个案子当初的诉讼准备、诉讼策略,很可能从一开始就有种种错误埋下了,之后再努力也是无法挽回的。

    在有些案子开庭的时候,法官会向原告询问究竟是选择哪一种诉讼请求,或者法官会请原告确认究竟是依据哪一条法律规定来起诉。懂行的人听到这样的询问,会立即打起10万倍的精神和注意力,想清楚了,分析透彻了,才会回答法官的提问,或者请法官给自己一点时间能够稍许考虑一下。不懂行的人还以为这是法官给自己一个选择权,自己有权利选择任何一个方向。殊不知,选错了一个方向,这个案子很可能就由胜诉变成了败诉,而且很可能对于整体纠纷的未来处理带来不可扭转的影响。

    当然上面说的都是民事诉讼和商事诉讼,这里不讨论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很多人可能听说过,民事诉讼有一条禁止反言的原则,也就是说之前在法庭上表达过的承认或者否认某个事实的表述。,你不可以随后又要矢口否认。这时候,法官会仍以你之前的言论认定表述为准,这就叫做“禁止反言”。

    而事实上,禁止出尔反尔的,不仅是关于事实的一些肯定和否定,还有你所选择的诉讼请求,你所选择的起诉的法律依据,这些选择,在一定的程序之后,你都是不可以再更改的。

    假如你正在处理一起民商事的诉讼,那么最佳的选择是充分谨慎地进行准备,而不是贸贸然的就去尝试着在法庭上先跟对方辩论一下、尝试着想要把自己的想法和观点告诉法官。在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这些事情都是在大冒险。在打官司上的性格选择,建议学习司马懿的谨慎,不能搞诸葛亮的空城计。

    今天聊的这个案子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原告要追究一家公司所有股东的清算责任,在这些股东之间原则上应该属于连带责任。但是,在起诉的时候,不知为何,原告只选择了部分股东进行起诉,而对另一部分的股东没有起诉。不仅如此,还与起诉的这几名股东达成了调解。最终将2500多万元的债权在调解书中与这些个别股东以450万的金额进行了调解。当这位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另外那几名股东要求他们承担同样性质的法律责任时,经过反复,人民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是,这位原告自以为还有的2000万的债权成了破碎的泡沫。

    通过债权转让,甲公司获得了一笔对乙公司的债权,同时变更为人民法院在对乙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案件中的执行申请人。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