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11篇文字
这个合同约定公平有效吗:如经营有问题,一方向另一方归还本金?
一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观念进行,权利义务应当相适应,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对等,避免权利和义务相差悬殊。
例如,格式条款,立法规定制定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公平原则,也是法院裁判时的援引裁判准则。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要形成本条所说的撤销权,不能仅凭结果上的利益显失公平,还要符合原因上的乘人之危。
因此,乘人之危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并不是说只要违反公平原则合同就无效。
撤销和无效,在法律里面是两个有特别含义的概念。“乘人之危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是无效民事行为。
而且,显失公平,是有一个时间点的,那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而不能无限延展到其他时间点。法院裁判的具体案件的理解中,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公平原则进行解释,往往会带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性质。
今天说的这个案子里,其中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时认为,合同中“如经营有问题,一方向另一方归还本金”的条款违反公平原则,是无效的,但是,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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