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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掌握好4个常识要点,才能合理有效地与律师协商确定律师费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15篇文字

    掌握好4个常识要点,才能合理有效地与律师协商确定律师费


    近期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有一个新的政策文件出台。前段时间在内部的学习组,我也牵头学习了一下这个文件。

    那么,这个新的文件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有什么新的规定吗?

    这可能要从两方面来讲,从律师管理的角度来说,嗯,有很多的内容需要学习。但是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这份文件最主要的是增加规定了风险代理方式的具体收费标准。

    可能有人会问了,难道过去风险代理没有具体标准吗?曾经有,后来被隐形地废除了。具体稍后再展开。

    我们国家的律师收费的法律管理,其实是经历了一个较大的变化的。但是,社会中,仍然有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一变化。许多人印象中的律师收费方式,还停留在以往老的已经被废除的收费管理规定中,因此,在和律师商议律师费时,会带有一些先入为主的错误观念,由此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波折和麻烦。

    今天就试着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一下,目前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的法律规定究竟是怎么样的?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应当如何与律师协商确定案件的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才是较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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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人合伙,错以为可在个体户入股,能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协议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14篇文字

    与人合伙,错以为可在个体户入股,能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协议吗?


    做生意、办企业,需不需要掌握一些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呢?

    这问题并不好答,因为历史和现实都是复杂的。

    不过,假设在法治相对完备、市场竞争相对充分的环境里,假设你并没有什么垄断地位、也没有什么特殊的身份和圈子,那么,掌握一些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一定有利于提高竞争力。

    从小处来说,掌握一些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至少可以避免被人忽悠,也可以防止因自己无知而发生错误。

    正像我昨天在笔记里提到的,很多法律上的错误,是没有机会修正和重来的。另外,也不是任何事情都随时可以向专业人士提前咨询的。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解决问题,但是他(她)在来咨询之前已经操作了一部分,发现有障碍或者有麻烦,于是才来咨询,可往往这时候事情已经被搞得很难收拾了。所以,自己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在这个时代,是完全有必要的。

    在“公司”、“股权”、“合伙”相关的法律事务中,常见的低级法律错误,就是对这些名词的法律意思和区别搞不清楚。用公司法律规则去套合伙,用合伙法律规则去套公司,用有限公司法律规则去套股份有限公司,用上市公司规则去套非上市非公开的普通公司,还有用外国法律来套中国公司的,……这些“乱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社会上一些滥竽充数但又会营销包装的培训课程推广开来的。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因为没有法律基本常识而引发混乱的故事。

    甲方(本案一审被告),与乙方(本案一审原告)签订《暗股协议》一份,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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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判决让原告纠结:合伙人实际没开会,冒名签字,决议有效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13篇文字

    这个判决让原告纠结:合伙人实际没开会,冒名签字,决议有效吗?


    这个案件有点意思,因为原告对于判决结果是纠结的。判决驳回,但实质上否定了争议决议的效力。可虽然否定了争议决议的效力,却没有写在判词里:

    1. 原告是合伙企业合伙人之一,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某份合伙人会议决议无效、确认相关的修改的合伙协议无效。
    2.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在判决书认定部分否定了上述文件的效力,只不过认定的不是无效,而是“不成立”。

    来看看具体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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