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关于这一点,各地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在理解上有点儿歧义。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有一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面这个条文的第2款,与前面的第十四条中的那一句,结合起来,就引起了不同的理解。
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认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假如劳动者提出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没有签,那么,劳动者仍然可以继续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现在,有新司法解释明确理解了。
2022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其中,第二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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