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32篇文字
法律解释的新变化:哪些劳动争议仲裁,适用“终局裁决”?
一
劳动争议仲裁的“终局裁决”制度,并不是什么新的立法,但在对这方面的法律理解,总是有些细节方面并不明确统一。也正因为如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都给过一些具体的理解或解答。
2022年2月最后一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在这个《意见》中,又一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终局裁决”作出了一些明确的解释。
那么,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终局裁决”的法律解释和理解,在这个《意见》颁布后,会发生什么变化呢?
今天聊聊这个立法和法律解释的变化,做个大致的笔记。
二
劳动争议仲裁的“终局裁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里并没有体现。这项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部法律中出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基本模式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的:
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原则上,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只有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才适用劳动仲裁裁决的一裁终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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