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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65:出售储存罐,残存高危物未安全处置,法院认定有责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35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65:出售储存罐,残存高危物未安全处置,法院认定有责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对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立法内容,《民法典》本条对有关减责事由作了较大的修改,将原来的“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修改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这一修改,提高了经营者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为由减轻责任的条件。

    但是,什么是“重大过失”呢?

    这个问题立法还是留给了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了。

    2022年,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二审案件中,法官就遇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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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种低级套路:公司让员工当这样的“股东”;但法院认定不是股东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34篇文字

    一种低级套路:公司让员工当这样的“股东”;但法院认定不是股东


    经验多了,习惯的可行性手法熟悉了,都会自然而然地形成一些套路。用套路办事情,可以大幅度减轻脑力负担。

    但是,还有一种套路,是带有欺骗性质的,是想要忽悠人的。

    现实中,很多公司会利用所谓的股权方案来“激励”员工。与此类似的,还有些公司利用所谓的合伙人方案来“激励”员工。这里面,从动机出发,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公司,出发点和动机还是正常的。它们仍然是从正常的用工关系和商业逻辑出发,在基本的商业道德基础之上进行操作。

    通常来说,这些公司会给予员工较为合理的薪酬和福利,然后在此基础上,额外的设置一些股权激励的方案,试图达到“巩固核心团队或者激励员工的目的。当然,至于这些方案能不能实现目的,这是另外一方面的问题了,这里就不展开了。

    第二类公司,出发点是有些不正的,或者说是有些邪的。

    不过,这“邪”的程度也是有所不同的。

    程度较轻的,是想通过一些员工持股的方式,来代替一部分的员工薪酬支出,以减少公司的运营成本。这种方式对于员工来说其实是不利的。既然这类公司连员工的基本合理的薪酬都无法完全支撑,那么这类公司的股权价值一定是比较低的,通常来说,股权是无法变现的,并且,在可见的年份,也几乎没有拿到分红的可能。从实际效果来说,员工拿到了比市场平均水平低的薪酬,然后手里拿了一份几乎毫无价值的股权。

    程度较重的,见过最狠的是,连薪酬都不支付,只给所谓的虚拟股权和股东或合伙人的虚名,让员工等待相应的分红或者提成。体察一下这类程度较重的企业的心态,似乎是想达到这样一种目的:让员工以为自己是股东或者合伙人,以为自己是这家公司的主人,然而同时又防止员工真正拥有股东的权利,这样就达到了“让员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尽义务,但不能以主人翁的身份行使权利”的状态。

    或许有人会说了,这么明显的套路,怎么会有人笨到会上当呢?

    这样说吧,各种老掉牙的诈骗手段,在社会上始终是能骗到人。这可能是人性,也可能是由于我们国家人口基数比较大的原因,总有一定数量的人有这样的认知程度。网上各种短视频里,经常会看到一类滔滔不绝的“听懂掌声”的视频,很多人看着这样的视频都会笑,笑道怎么会有人花钱去听他们的课呢?可事实上,就是有相当数量的人会认可他们说的。

    曾经有人问,电话诈骗里面的冒充银行客服的人员,为什么不把普通话练练好再再出来行骗的?

    有人回答:这就是为了筛选合适他们的目标客户。

    说一个新近的案例,看看人民法院面对这类套路是怎么理解和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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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替别人代持股,这股权中的财产权益,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33篇文字

    夫妻一方替别人代持股,这股权中的财产权益,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前几天写了一篇关于股权代持的文章,题目叫做《股权代持的乱象之一:被代持的那一方突然去世,会有多么混乱呢?》。

    可能有人觉得股权代持的一方突然死亡,大概是非常小概率的事情,

    那么今天再来聊一聊,关于股权代持与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现实冲突。

    什么情况下,股权代持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呢?

    当然是离婚分割夫妻财产的时候。

    离婚案件是特别能暴露人性的一类案件。而这种时候,双方关于财产的描述,往往是充满着谎言和不确定性。一方面,当事人会尽量地发现和挖掘对方所管理的财产,并且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会想尽办法隐瞒或者改变自己掌控的财产的性质,将它们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在一些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有股权的一方会提出这部分股权是替他人代持的,并不是真正自己所掌控的股权,以此为由,想要把这份股权排除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而另一方呢,会坚决的认为对方是撒谎,股权代持协议是伪证,目的是不让自己分割这部分财产。

    这里面的事实真假很难判断。负责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的法官,最后只能依赖于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看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如何。也就是说关于股权代持真假,在离婚案件中的认定,最主要的是看双方的证据。

    那么,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让法官认定这属于股权代持,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让法官认为是证据不足,这样的证据又可以让法院作出相反的认定呢?

    今天就用一些实际操作的案例来盘点一下法院在这方面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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