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46篇文字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10个主要变化
一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这是两份不同的清单。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仅针对境外投资者,属于外商投资管理范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属于国民待遇的一部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什么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是把市场主体什么不能做、什么需要审批许可等,用清单列出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都可以依法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再随意出台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措施。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这一制度的建设,是在国务院2014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提出的。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2016年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2018年12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开始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19年、2020年、2021年均出过相应的版本。
二
2022年3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10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同时废止。
与(2020年版)相比较,除了一些措辞和归类方面的细微调整外,(2022年版)的较为实质性的变化有:
- 禁止准入类中增加一节: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事项编码100006 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 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 栏目、公众账号等。 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新闻出版署。 非公有资本不得引进境外主体发布的新闻。 非公有资本不得举办新闻舆论领域论坛峰会和评奖评。
-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删除了老版中的“未获得许可,不得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或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描述。
- (十)金融业领域中,删除了老版中的“未获得许可,不得发行股票或进行特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将老版中的“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会计、专业代理等商业服务”修改为“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法律服务或特定咨询、调查、知识产权服务”。
-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删除了老版中的“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涉外统计调查”。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删除了老版中的“未获得许可或资质认定,不得进行限定领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施工,不得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 (十六)教育中,将老版中的“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学校、幼儿园”修改为“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特定教育机构”。
- (十六)教育中,删除了老版中的“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学校、幼儿园”改为“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特定教育机构”。
-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中,删除了老版中的“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医疗放射性产品相关业务。”
- (二十)《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中,”删除了老版中的“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
三
附:关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有关情况的说明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现将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类型和准入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2022年版)》列有禁止准入事项6项,许可准入事项111项,共计117项,相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减少6项。
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适用范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依法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或经许可方可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措施法定依据。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清单实施中,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致性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其他准入规定之关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中,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境)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以及涉界河工程、涉外海洋科考,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用承诺及履约要求。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履行信用承诺的,撤销原发放许可,将其履约践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综合监管制度。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对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夯实监管责任,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要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通报制度,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畅通市场主体意见反馈渠道,多方面归集违背清单要求案例,完善处理回应机制并定期通报,有关信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微信搜索“202369”添加微信好友,电邮202369@qq.com 仅供联络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