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41篇文字
高管母亲另设立公司,抢夺公司商业机会,法院为何驳回公司起诉?
一
30年前,学习法律时就知道一个常识:法律能管的事情,是非常有限的。
这一点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同样是如此。永远没有完美的制度,也没有一揽子解决的方案,只有不断复盘、不断修正、不断积极应对变化,公司才能保持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势头。
发现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不是一件特别奇怪的事情。重点不是说要去追究谁的责任,而是要反思如何合理的弥补这个漏洞、如何在今后能够更加提前的发现这一漏洞,减少风险的变现。这也是成语“亡羊补牢”的意义之所在。
在对公司股东公司高管的关系管理上,最大的制度抓手并不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二是公司章程和相关的制度。
内部制度方面,除了公司章程之外,所谓“相关的制度”并不是指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对高管和公司而言,员工管理方面的制度并不直接适用。这里所说的相关制度,通常是对公司章程中没有具体明细展开的内容进行细致化规定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股东会的决议、董事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公司内部制度的形式出现的文件,最常见的包括: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高管行为守则等。
但是这些文件本身,并不能提供任何的作用。制度的作用,是需要通过日常有序管理才能发挥出来的。没有动态有序的管理,这种制度叫做死的制度。
在我律师工作的过程中,时不时会发现一些公司和企业,它们的规章制度、内部治理机制,包括公司章程,往往看上去内容齐备完整,甚至非常的丰富复杂,但是,自从很久之前制定好之后,就没有人去阅读,它们只是静静地留在电脑硬盘里,或者在文件柜里积灰。只有在公司内部出现了麻烦、出现了争斗的时候,内部人员才会想起它们,才会去寻找它们,有时候甚至都搞不清哪一份才是有效的版本。这种制度,就是死的制度。
有一类公司,股东之间平时缺乏有效的机制进行信息的沟通,公司缺乏有效的机制让所有的股东全面了解公司的最新状况,只有实际控制人才掌控公司,其他的股东平时要么是甩手掌柜,要么是完全不知道公司的最新情况。这类公司最容易出现一类纠纷案件,那就是个别股东,过了两三年、甚至四五年之后,突然发现,似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损害公司、在中保私囊,于是使与实际控制人股东进行争斗,想要争夺公司的控制权,或者想要让实际控制人把吃进去的东西吐出来,赔偿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损失。
这样的救济,其实已经是非常被动了。最好的风险防控,仍然是预防风险,在细微的风险刚刚出现的时候就及时进行干预和管理,而不是等到风险已经变现、损失已经扩大的时候才想起来干预。
今天来说一个案子就是这样,公司的一个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而另一个股东,平时里显然没有及时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
公司的一个重要客户丢失了数年之后,另一个股东才发现,是公司的执行董事的母亲开设的另一家公司,将客户抢走了,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公司没有去持续参与年度竞标,等于是主动放弃了这个客户。于是,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那名股东赔偿公司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显然是认为这名股东兼高管的作为是违反了公司法的高管义务。但是,法院最后却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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