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认为对方隐瞒了股权,起诉要求分割,法院为何驳回?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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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认为对方隐瞒了股权,起诉要求分割,法院为何驳回?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涉及重大财产的合同和协议,都需要谨慎和专业的合同内容安排。

离婚协议,也是协议,同样需要谨慎的内容涉及和安排。

一份妥当的协议,应当是互相有所考虑,互相得到些价值的。但是,现实中,离婚双方的情绪容易处于某种“非常态”的状态,离婚协议的质量通常都不高。

今天来说个实例,看看这个案件中的离婚协议有什么问题,怎样才能改进得更合理些?

沈某、周某某原来是夫妻。双方于2006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生育一子。2018年4月9日双方经民政局协议离婚。

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包括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和债务安排等内容。关于财产分割,这份离婚协议是这样写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夫妻双方无共同房产需要处理。

2、夫妻婚后购买的沪牌奔驰家用轿车归女方所有。

3、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可以说,上述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内容,极其“简洁”。

但是,正是这样的“简洁”,导致了在离婚后双方又起了争执,又打了一场官司。

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分割周某某所持有的某公司240万股股份,并分割周某某于2018年分得的该股份红利。

沈某向法院表示,离婚协议书签订的时候,被告周某某隐瞒公司股份,所以离婚时未作处理。根据某公司招股协议书,被告持有该公司股份。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被告获得2018年度股份红利80余万元。原告在双方协议离婚后即2019年7月才获悉被告名下的股份。

被告周某某向一审法院表示,被告没有隐瞒该股份,因填写股东信息表,被告曾在婚内询问过原告,因被告的手机无法修复,故相关信息无法调取。根据离婚协议书财产已经处理完毕。股权登记在被告名下,符合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审法院最后并没有去探究离婚时沈某究竟知不知道周某某股权,而是根据离婚协议的条款内容直接推定双方已经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1、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不能适用公平原则。

由于协议离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我国民法贯行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合法,且不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又不悖公序良俗,协议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离婚协议书具有人身依附性,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日常生活表现、感情基础、对孩子的抚养、有无过错、离婚原因等等,对于离婚协议书的签订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不能适用公平原则。

2、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3、离婚协议的“兜底条款”,意思是涵盖已知财产和未知财产。

本案中,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债务及相应后果等,均作了详细约定,尤其是双方离婚协议书第三项第3条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该条款意思清晰内容明确,而且应该涵盖已知财产和未知财产,属于兜底条款,现原告以被告隐瞒其名下财产为由主张上述股份权利,实质是想推翻离婚协议书中该条款的约定,而该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一经签名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原告能够证明当时存有欺诈、胁迫之情形,否则该条款不能被推翻。

一审法院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

沈某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二审法院还针对性地对一些细节进行了分析。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之离婚协议系沈某提供,对于房产的处理已经与实际情况不同,即双方并非如离婚协议所记载的那般“无共同房产”,而是双方考虑到各自名下房产的来源、出资情况,以实际登记、占有情况作了分割处理。不能排除双方对房产外的财产,亦达成了类似以来源、出资等因素来决定权利归属的合意。

二审期间,法庭询问双方是否进行过核对、清算,双方均语焉不详。沈某称周某某对公司股份予以隐瞒,但夫妻间日常交流不可能要求任何事项的告知均事后留有确切的证据,故对沈某提出周某某并未提交相应的短信而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周某某购买股份的资金来源与去向均客观、清晰反映于其银行流水中。沈某并未解释离婚时为何不核对双方银行账户情况,结合周某某的工作情况和家庭情况,应推定沈某并非完全不知晓周某某存在获得其父亲资金资助的可能,但离婚时沈某并未提出分割周某某父亲可能给予周某某的钱款,甚至未提出核对。倘若周某某父亲转给周某某的资金并未用于投资,而仍然存于其账户,双方离婚时对此不予核对且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行为,一般应推定为双方均认可对该笔资金不再予以分割。

从二审的情况来看,其实双方当时在离婚时对那份离婚协议的内容,并不是那么重视,更不严谨。明明有房产,却在离婚协议里写双方无共同房产。而这样不谨慎的协议内容,才导致了离婚后的这场诉讼。

那么,这份协议在财产处理分割这部分,应当如何修改,才会比较妥当呢?

按照基本合格的要求来说,至少应当明细地罗列和描述所有的待处理和分割的财产,然后再逐项进行处理安排。同时,双方应当承诺和保证没有隐瞒重大的财产。

这样起草协议的道理,其实大部分人都懂,甚至也能自己就亲自完成。很多人之所以把这类协议写得这么糟糕,不是不懂,而是心里的那些“杂念”,阻挡了他的思维。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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