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多个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一个“死”了,其它人免除投资义务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5篇文字

    多个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一个“死”了,其它人免除投资义务吗?


    写在一份合同书里,并不代表就是“一起”的。

    在一份增资入股的协议书里,有2个入股的投资人,承诺向公司出资,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其中一个投资人已经把钱打到公司银行账户上了,并且本人还进入公司担任了公司的经理。

    可是,公司的章程一直没有修改,工商变更也没有办理。主要原因是:协议书中的另一个投资人(一家合伙企业)一直没有按照协议出资,而且后来还注销了。从法律上来理解,就是这家合伙企业“死了”。

    这时候,已经出资的那位投资人认为,投资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已经不存在了,这份协议书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了,所以公司应当返还自己已经投入的100万元。

    这是我从一个新的案件中抽离出来的一个问题。在实际的案例中,双方还有其它的争议焦点。

    之所以抽离出来这个问题单独聊一聊,是因为在我的工作中发现这个问题是带有某种普遍性的。很多的合同当事人,对于这个法律要点,是缺乏敏感度的。而对这个缺乏认识,会养成不好的合同操作习惯,平白无故地增添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举个实际的例子来说。

    有3个新的有限合伙人,要加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起草入伙协议。由于这次入伙的情况都是一致的,所以,合伙企业就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将3个人都写进去。然后,这份协议书交到我的手里请我审核。

    其实,关于入伙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是没有什么问题的,都是常见的。但是,我还是在和客户充分沟通后,将这份入伙协议,拆分成了3份入伙协议,一个入伙人一份入伙协议。

    为什么要分开呢,这样不嫌啰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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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后,股东能否再自行组织清算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4篇文字

    案例: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后,股东能不能再自行组织清算呢?


    这是个难得见到的案例,因为这样操作的公司很少,因此拿到法庭上去评判的更为罕见。

    不过,从这个案件中,仍然可以窥见很多公司股东对于《公司法》实务的掌握和理解是不够的。

    案件在今年6月二审结束。案件中的A公司经历了2次公司清算。

    第一次清算,在法律上称为“强制清算”。第二次清算,在法律上称为“自行清算”。

    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第二次的“自行清算”没有清算的法律效果。

    清算,是法律规定公司在解散之前必须要操作的法律程序,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和义务。清算的主要目的是依法妥善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除了前面说的“强制清算”、“自行清算”外,还有“破产清算”。从关系上来说,“强制清算”是“自行清算”的补充或者说是兜底。破产清算,是建立在申请公司破产基础上的一种特别的清算。

    为什么说“强制清算”是“自行清算”的补充或者说是兜底呢?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公司法》规定“强制清算”的前提是“公司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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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开股东会罢免执行董事,要按规定提请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3篇文字

    想开股东会罢免执行董事,要按规定提请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吗?


    股东会开会,有2个权利,很多人不知道或者不重视:召集权、主持权。

    这2个权利,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也是存在的。今天就单独说一下股东会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和主持权,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公司法》规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在首次股东会会议之前,公司的其他内部机构(董事会、监事会)都还没有成立。

    第二种情形,是除了首次股东会会议以外的股东会会议。《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条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法律在订立的时候,总有些无法完全周全的地方。像今天说的这个案件,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想开股东会罢免执行董事,要按规定提请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吗?

    让执行董事自己去召集和主持一个议题是罢免自己的股东会会议,按照纯理性的看法,这并不属于“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情形。

    但是,从人之常情来看,执行董事对此事感情上肯定是抗拒的。那么,能绕开执行董事法定的召集权和主持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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