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95篇文字
多个投资人签署投资协议,一个“死”了,其它人免除投资义务吗?
写在一份合同书里,并不代表就是“一起”的。
在一份增资入股的协议书里,有2个入股的投资人,承诺向公司出资,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其中一个投资人已经把钱打到公司银行账户上了,并且本人还进入公司担任了公司的经理。
可是,公司的章程一直没有修改,工商变更也没有办理。主要原因是:协议书中的另一个投资人(一家合伙企业)一直没有按照协议出资,而且后来还注销了。从法律上来理解,就是这家合伙企业“死了”。
这时候,已经出资的那位投资人认为,投资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已经不存在了,这份协议书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了,所以公司应当返还自己已经投入的100万元。
这是我从一个新的案件中抽离出来的一个问题。在实际的案例中,双方还有其它的争议焦点。
之所以抽离出来这个问题单独聊一聊,是因为在我的工作中发现这个问题是带有某种普遍性的。很多的合同当事人,对于这个法律要点,是缺乏敏感度的。而对这个缺乏认识,会养成不好的合同操作习惯,平白无故地增添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举个实际的例子来说。
有3个新的有限合伙人,要加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起草入伙协议。由于这次入伙的情况都是一致的,所以,合伙企业就起草了一份协议书,将3个人都写进去。然后,这份协议书交到我的手里请我审核。
其实,关于入伙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是没有什么问题的,都是常见的。但是,我还是在和客户充分沟通后,将这份入伙协议,拆分成了3份入伙协议,一个入伙人一份入伙协议。
为什么要分开呢,这样不嫌啰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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