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能不能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8篇文字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能不能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呢?


    追究商标权侵权责任,怎么计算和要求赔偿,这一直是实务中的一个重点,也是难点。

    今天要介绍的这个判决,可能对此提供了更宽广的思路。

    A公司与B公司之间进行了侵犯商标权纠纷的诉讼。

    A公司一审败诉,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理由中有一条是这样表述的:

    原审判决赔偿的方式既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又同时适用了法定赔偿,违法加重了A公司的赔偿责任;本案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且一审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式也是错误的。

    关于侵犯商标权的赔偿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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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退出,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7篇文字

    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退出,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我日常分享的学习笔记里,有很多的法院案例,但并不是说这些案例中法官的观点都是我认同的观点。这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我还引用过观点相反的不同法院案例,我不可能都认同。

    看这些案例,读不同的法律理解和分析,目的并不是为了简单地给自己灌输观点,而是要了解现实,了解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为自己的思考和理解提供素材和启发,进而为律师的实务工作提供具有现实性和灵活度地参考。

    像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判决,其中的法院观点,并不是我所认同的。可是,这个案例仍然是可以为我提供许多实用价值的。

    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都提出了一个说法,叫做“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出资义务”。

    这个说法,对我而言,很新鲜,也是一个新发现:原来还有法官有这样的理解。

    当然,无论我是否认同法官的这个观点,这个观点在这个案件的判决中一定是有它自己的背景和逻辑的。我想要了解清楚为什么法官会有产生这样的观点。

    然后,我会思考未来为公司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和顾问服务时,是否需要从这类司法理解的预期倒推来给出行动建议和方案。

    这个案件的大致事实,我尽量说得简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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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必须掌握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状况,否则任命或续任可能无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6篇文字

    公司必须掌握法定代表人个人债务状况,否则任命或续任可能无效


    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也是有“黑名单”的,有些人是不得被任命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有人认为,只要是工商登记为是法定代表人,就说明在法律上是认可了这位法定代表人符合资格。这种想法是错的。

    工商登记,性质是“公示”登记,是把公司企业内部决定的、生效的相关事项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里予以公示。登记系统本身并不创立资格和权利。相关的资格和权利,都是公司企业和其股东依据法律和内部章程自行决定而产生的。

    所以,同样的,选择谁来担任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决定的。工商机关在给予登记的时候,并不对此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因此也不对此进行认可或者某种担保。这里面有违法的情况,仍然是公司自行承担。

    A公司是成立于2018年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罗某。

    2021年5月2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除了持股30%的陈某没有出席之外,其他股东均参加。该临时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2、商议决定罗某继续担任法人。……”

    但是,法定代表人罗某有较大的个人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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