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89篇文字
公司高管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想追究,难度在哪里?
为什么公司内部治理机制那么重要?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防范“人性的弱点”,特别是防范对公司具有控制、决策能力的公司股东和高管们的人性弱点。
法律上,公司高管违反法律义务、损害公司利益,是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公司也有机会要求这些高管赔偿损失。可是,最好的情况应当是防范和减少这样的情况发生,所以需要合理的、适合公司具体情况的内部治理机制。因为,事后的法律追究,并没有像法律条文看起来那样的“简单”,相反,这种法律责任的追究,有很多的操作难度,成功率并不是很高。
曾经有个案件,公司认为总经理在操作某个项目时不规范,导致相关诉讼时无法提交有力的证据和项目材料,于是,以高管违反法律义务导致公司损害为由,起诉要求总经理赔偿。结果,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即使总经理在项目操作上存在失误,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总经理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高管义务。
今天来盘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再审案件。从这个案件的审判过程就可以看出,此类追究高管责任的案件难度究竟在哪里。
高某,曾任A公司的副董事长、总经理。程某,曾任A公司的董事。这两位当时都是A公司的高管。
这两位在任职公司高管期间,又入股成立了B公司,合计持有60%的股权。
也在这两位任职公司高管期间,A公司和B公司发生了大量的交易。这些交易的实质是:A公司本来可以直接采购的零部件,变成了通过B公司采购,B公司本身并不生产,也是向市场采购。简单说,直接采购中间增加了B公司这一个购买环节。
这是标准的“关联交易”。交易量很大。根据统计,5年左右,共签订采购合同近2100份,总额约为2亿5千万元。
A公司纪委对此事成立了调查组,随后免除了二人的高管职务。接着,A公司起诉这两位高管,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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