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什么是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北京上海法院理解不同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2篇文字

    什么是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北京上海法院理解不同


    抛开法外因素不谈,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总体是统一的,但是在对法律的细节理解方面是有很多不同的。因此,假如你有一件法律事务要实际处理,除非当地的法律资源匮乏,否则首先就应当寻找当地的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来协助你,而不是去网上找异地的律师。

    这种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很多的部门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比如,办理企业登记,各地实际操作中的很多具体要求和理解都不同,有的地方似乎太方便,有的地方似乎太死板。

    以法院为例,今天就聊一个小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怎么认定?

    这条法律规定,涉及到给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权利。

    假如认定的结果为“是”,那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有可能是合法的。

    假如认定的结果为“否”,那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肯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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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入股(伙)为什么容易被踢出来?真正原因:根本没入股(伙)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1篇文字

    技术入股(伙)为什么容易被踢出来?真正原因:根本没入股(伙)


    这是某乎网站上的一个问题,讨论的人挺多的,原因可能是这个网站的用户中程序员比较多一些。

    在这个问题下,很多人认为是因为技术的价值会随着时间贬值的,所以技术入股的人的价值也就可能在股东团队中降低,因此慢慢被边缘化了,甚至被踢出局。

    这样的回答看似有逻辑,其实是没有逻辑的。程序员等职业,技术上逻辑思维能力应当是具备的。可问题是,讨论这个问题,需要的是法律的基本常识和法律逻辑。

    我在这个问题下面回答了一句,大意是:假如技术入伙的人那么容易就被踢出了,那么说明当初根本就没有入伙。

    不过,我那时并没有展开说。今天就随便聊一聊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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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医院诊断证明写“建议休息”,员工能以此要求公司批准病假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0篇文字

    中医院诊断证明写“建议休息”,员工能以此要求公司批准病假吗?


    目前,在病假这件事情上,劳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实际案件的认定方面,是“宽松”认定的,只要是医院开具的诊断表示需要休假的,公司就应当要批准病假。过去那种在员工手册里要求员工的病假必须是几级以上医院开具,或者要求员工提供更具体的病情资料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都是被否定的。

    但是,这种“宽松”的认定标准也不是没有标准,仍然是有合理的界限的。例如,下面这个案件中,医院的诊断证明中关于休假的建议不明确,就成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

    徐某,已经连续休了5个月的病假。5个月病假即将到期的时候,徐某又取得了某某中医院的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上显示的内容是:

    诊断结节性甲状腺肿、淋巴结肿大,建议休息、清淡饮食、调节情绪、不适随诊。

    徐某将这份医院诊断证明交到A公司,请求继续请病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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