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01篇文字

    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很多人实际上是把合伙企业当成“有特殊功能的公司”在使用,目的是要使用那些特殊功能,比如说用“有限合伙人”制度来制作融资平台或者员工持股平台。有相当多的人,对于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之间的实质性区别,是不清晰的。

    像是“有限合伙人”制度,并不是合伙制度的传统内容,也不是合伙的主体架构,它是一种补充、一种另类。所以,《合伙企业法》明确“有限合伙人”没有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也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能够凸显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不同的,其中以“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制度最为鲜明。《合伙企业法》在开始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了: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这个词语,也是较新才改的,因为新出了“有限合伙人”制度,所以,为了区分,把原来的“合伙人”改成了“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人”制度之前,合伙人就是现在说的普通合伙人。

    现在的人,可能看到“无限连带责任”这个词语会有强烈的不安全感,那是因为我们已经习惯了“有限公司”的公司制度。

    但是,从历史上来看,公司制度是近代才从合伙制度发展出来的。在更长久的时代里,人们之间共同经营,全都是使用的合伙制度,一直都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无限连带责任”,从合伙人风险角度看,确实风险比有限公司的股东要大得多。但是,从外部第三方来看,实质上是企业主办人将个人财产为企业财产提供了某种连带担保,是增加了信用和信任。

    那么,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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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立律师2022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2022年第1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00篇文字

    “合伙指南——最新合同样本”系列,是由李立律师制作并分享的持续性更新的系列常用合同样本

    李立律师2022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2022年第1版)


    一、版本说明

    合伙指南——最新合同样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样本(2022年第1版)

    样本制作:李立 律师

    第1版完成时间:2020年2月17日

    本次修订时间:2022年9月1日;本次修订是2022年第1次修订、总第4次修订。

    本次修订内容:

    1. 第3条增加了“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提供实缴出资的银行转账记录或者公司盖章确认的出资证明”的表述。
    2. 删除原第5条“股权转让标的尚未实缴的出资,##在##年##月##日之前足额向公司实缴。公司银行账户为##。”的表述,修改为“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的当日向乙方提供实缴出资的银行转账记录或者公司盖章确认的实缴出资证明。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的当日向乙方提供非货币财产权已经转移给公司的证明以及评估作价的证明。”。
    3. 部分文字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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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约定某个合伙人享受固定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9篇文字

    合伙协议约定某个合伙人享受固定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吗?


    法律实务上,关于投资关系和借贷关系的区分认定,争议和研究的,很多。再往前,更久之前,实务中还有联营关系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的案例。联营这个法律词语,已经是历史了。但是,“以某某形式掩盖借贷关系”的实务问题,一直存续着。

    之所以借贷关系一直被关注着,原因是借贷活动触及到国家金融秩序管理的问题。所以,才会出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进行限制性的管理。

    如今,合伙企业也多了起来。于是,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的争议也开始出现了。今天说得这个案件,虽然一审原告一审和二审都败诉了,但是,一审法院认定是借贷关系,二审法院认定是合伙关系。我们来看看法院关注的区分要点在哪里。

    曾某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成立了一家A合伙企业,成立合伙企业的目的是融资投资于某个项目。

    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甲公司(不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曾某签订了《基金份额回购协议》,该协议其中又这样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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