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04篇文字
老板用个人信贷循环给公司提供资金,期间抽回资金,违法吗?
以前多次提到过,公司股东从公司拿钱,是一件必须谨慎的事情,务必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否则,无论股东投入公司多少资金,没有依据就从公司拿出钱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侵占公司财产,严重的可以涉及到刑事犯罪。
那么,下面这种情况,算是侵占公司财产吗?
公司经营资金紧张并且经营状况不佳的时候,公司很难从银行借贷到资金。这种情况下,有些公司的股东或者老板,会通过个人信贷的方式从银行借到资金,然后转交公司使用。在个人信贷期满时,会从公司抽回相应的资金偿还当期信贷,然后就可以再向银行重新再申请一期个人信贷,这样就可以循环得到一笔资金用于公司经营。
当然,将个人信贷所得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肯定是违反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这个不用多说什么。问题是,股东从公司抽回资金用于偿还当期期满的个人信贷本息,是不是属于违法侵占公司资金呢?
其实,这个行为,对该股东而言,是有法律风险的,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侵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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