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怎样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为还债?这些问题要特别注意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07篇文字

    怎样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为还债?这些问题要特别注意


    你有一笔债权,债务人暂时没有清偿能力,怎么办呢?是不是只能等着债务人有清偿能力?

    也不是的。假如你的债务人有一笔债权不去收,那么,你可以“代位”去收,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为还债。法律上叫做“债权人代位诉讼”。

    《民法典》规定: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这样的债权人代为诉讼,每年也是不少,个人之间,企业之间的这类纠纷诉讼,都有。但是,有相当一部分的这类案件,原告(债权人)是败诉的。败诉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大部分原因是对这方面的法律理解不足,提起诉讼之前可能想得过于简单了。今天就来随便聊聊这方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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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会能不能出尔反尔随意解聘总经理?答案居然是:可以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06篇文字

    董事会能不能出尔反尔随意解聘总经理?答案居然是:可以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事情。

    有一家公司的董事会,在几年前正式做出过一个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明确表示聘请的总经理的任期是5年,在此期间,除了规定的几种情况之外,不得解聘总经理。

    可是就在任期还有一年到期的情况下,这家公司的董事会又召开了一次会议,又作出了一个董事会决议。决定解聘原来的总经理,聘用了一名新的总经理。

    董事会的这种做法,在原总经理的眼里就是标准的出尔反尔,于是与这家公司产生了纠纷和诉讼。

    原总经理认为,董事会最新的那次决议违反了之前的董事会决议的规定,所以应当是无效的,自己在在5年的任期内仍然是公司的总经理。

    那么董事会可不可以这样出尔反尔,用新的决议内容推翻老的决议内容呢,或者说新的决议内容和老的决议内容相互矛盾呢?这样会不会在法律上认为后面的决议是存在法律效力问题的?

    我在一些培训和讲座上说过一个很简单的观点:法律,它是一种关系。所以我们要讨论上面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搞清楚总经理和公司以及董事会之间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法律关系。

    总经理和公司之间有没有劳动关系呢?

    现实中,大部分的公司总经理和公司之间还确实有劳动关系。只要是总经理的主要工作时间在公司,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管理,那么,目前人民法院倾向于认定这是一种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但是,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的核心法律关系,目前主流的法律实务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公司法意义上的委托关系。上面说的劳动关系也是以这种委托关系为基础而附带产生的。假如委托关系不存在了,那么这种劳动关系也自然而然不存在了。

    例如,在一份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书中,就对董事和公司的关系做了如下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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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入公司30万元,退出时股权转让收入低于30万,为何要缴纳个税?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05篇文字

    投入公司30万元,退出时股权转让收入低于30万,为何要缴纳个税?


    不正确的日常操作习惯,带来错误的法律预期,打了一场本来可以避免的官司。

    A公司,原来有3个股东,分别是:潘某(40%持股)、施某(30%持股)、费某(30%持股)。其中,潘某的40%持股,出资额为20万元。

    为了退出A公司,潘某将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另两位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大致如下:

    1. 潘某将持有的A公司4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施某、费某,施某、费某各受让20%的股权,并分别支付潘某转让费141000元,分三笔支付,付款方式为:2021年2月28日前分别支付6000元,2021年7月31日前分别支付35000元;2022年4月30日前分别支付100000元。
    2. 约定潘某股权转让手续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施某、费某应积极配合,股权转让所发生的费用由施某、费某承担。
    3. 违约责任约定,等等。

    也就是说,潘某把自己所持有的40%股权,以28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另外两名股东。

    事情看上去很顺利。协议签订后,施某、费某按约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2021年6月11日,潘某与施某、费某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潘某退出A公司。

    但是,到了要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35000元的时候,争议产生了,施某、费某二人分别仅仅向潘某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7,000元,支付的款项数额不到第二期约定金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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