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19篇文字
法院:不能仅仅因为父子关系,就认为父亲当然有权代理儿子解约
这里说的“认为谁谁谁当然有权代理”,通常是说,在没有委托书也没有明确的委托代理表示的前提下的一种对有代理权的法律推定。
确实有这么一种法律制度,我在2020年曾经连续三天对这个法律制度写了笔记,这个法律制度是: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很多人看到这个法律规定,会理解为:只要有理由相信对方有代理权,那么代理行为就有效。
这样的理解是不合适的,因为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每个人对于“有理由”的理解很可能是相差很远的。
我个人从实务角度,这里做出一个解释,可能更有助于准确理解:绝大部分的法官,以案件的具体情境和当事人的身份、职业作为参考,按照这类身份、职业圈中的普通人士应有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来判断,是否可以确认对方有代理权且没有明显不合理的怀疑。
所以,并不是当事人自己主观认为“有理由”,法律就认可“有理由”的。这里的判断虽然是主观的,但是判断标准中的观察者不是当事人本身,而是法官眼中的同类普通正常人。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