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留意那些法律废话,它们并不只是废物,还会浪费你的金钱和精神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22篇文字

    留意那些法律废话,它们并不只是废物,还会浪费你的金钱和精神


    法律废话,有纸面上的,也有口头上的,有时候会一种非常专业的姿态出现在你面前。不熟悉法律的人,还以为是金玉良言或者是难懂的专业词汇。

    这些法律废话,和日常的废话不同。它们不仅仅浪费你的时间,而且会浪费你的金钱,耽误你的事情,甚至损耗你的情绪。

    熟悉我法律笔记的人可能都注意,我自己起草设计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的个性版本,最新的一版修订是就在今年的9月份,总的修订次数已经是第4次了。

    有人问我为什么要做这么一件事情?其实我也说不太清楚原因,有很多的小原因和小想法混杂在一起。不过,其中有个原因,就是我不喜欢合同中的法律废话。

    20多年前我刚刚入行做律师的时候,做过一起印象深刻的法律援助案件。在这个案件中,我第一次那么近的感受到了法律废话对生命的浪费。

    案件的当事人在正式请求法律援助之前,曾经委托过一个代理人代理他的案件,这个前代理人并不是律师,但是间接让当事人感觉他是律师,而且是收费进行了代理。严格来说,这种行为是违法。当时的人民法院在公民代理这方面还没有像现在管得那么严。

    我相当于是在案件的进行过程中成为代理人,那个代理人退出了。

    我接手了这个法律援助案件之后,当然先是查阅了案件的所有资料和之前的开庭记录。

    看完资料,我有点傻眼了,感觉怎么会遇到这种事情?接着,又找当事人详细地聊了一聊,确认这里面有一个莫名其妙和岂有此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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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外合资企业也不得违背公司法,转让股权全体董事同意的章程无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21篇文字

    中外合资企业也不得违背公司法,转让股权全体董事同意的章程无效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适当限制股权转让,但是不能造成股权转让几乎被禁止,否则这条章程内容会在诉讼中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这已经算是主流的法律实务观点了。

    那么,公司制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不是也做同样的理解呢?

    之所以会有这个问题,是因为过去,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规范,是和对公司的规制相区别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对应的特别法的规范。这里有历史的原因,就不详说了。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与内资企业统一的规则中,采取公司制的,就按照《公司法》,采取合伙企业制的,就适用《合伙企业法》。

    这部新法的实施,某种程度来说,就是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都需要进行改制,绝大部分是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新法规定了一个调整期:

    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那么,这里就存在着一些过渡期里的实际问题。那些还没有调整的公司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发生了公司法方面的纠纷,法律适用和理解该怎么做,是按照旧的规则,还是直接适用公司法?

    今天工作之余,学习到一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典型案例,判决书中的分析和观点非常清晰明了。

    这家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设有董事会,董事共7人。章程里规定,“任何一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权益”属于公司重大事项,须经全部在职董事一致同意方能通过。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围绕这条章程规定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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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书遗嘱,立遗嘱人没有签名,只是按手印,代书遗嘱有效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20篇文字

    代书遗嘱,立遗嘱人没有签名,只是按手印,代书遗嘱有效吗?


    民事法律,常常是活的,不是死的。

    很多客户,一开始和我合作时,就我提出的细节方案,他们会询问有没有对应明确的法律规定。后来熟悉了,就不太会这样询问了,更多地会询问有没有被政府机关或司法机关否定的可能性。

    很多人潜意识里的法律感觉,其实是一种“刑事法律”意识。

    其实,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是两个不同的系统。

    刑事法律的法律后果,是刑事处罚,涉及到被剥夺自由或者生命。所以,刑事法律在认定犯罪这件事情上,采取的是一种极其谨慎的态度,包括无罪推定原则也是这么来的。

    民事法律的具体后果,不涉及到被剥夺自由或者生命,只涉及到行为和财产。再加上民事纠纷的发生数量远远超过刑事犯罪的数量,完全不是一个量级的。假如民事纠纷也采取刑事法律的处理原则,那是来不及处理的,社会成本也没有合理性。所以,民事诉讼采取了谁主张谁举证和证据优势的基本原则。

    而且,民事法律由于要处理的对象过于广泛,所以立法不可能都给规定明细了,很多问题都是留给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案情来合理解释法律条文。在有些诉讼案件的判决中,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个特点。类似的案件我曾经很多次聊过,但大多是公司法类的案件,可能比较偏于我的喜好和专业。今天来看一个有关“遗嘱”的案件,这类继承事务,想必绝大多数人都有机会遇到。

    《民法典》明确规定,代书遗嘱的,立遗嘱人还是要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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