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25篇文字
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股权激励能算在基数里面吗?
这个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里,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股权激励的性质算不算是劳动报酬,法院与法院之间有时也存在理解的差异。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时,首先要计算一个“基数”。《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个概念包括劳动者因股权激励所得的收益吗?
今天来说一下2021年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件判决。在这个案件的二审判决中,法官认定该案件中劳动者因股权激励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计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来看一下该案件二审法官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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