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立律师

  • 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股权激励能算在基数里面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25篇文字

    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股权激励能算在基数里面吗?


    这个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里,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股权激励的性质算不算是劳动报酬,法院与法院之间有时也存在理解的差异。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时,首先要计算一个“基数”。《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个概念包括劳动者因股权激励所得的收益吗?

    今天来说一下2021年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件判决。在这个案件的二审判决中,法官认定该案件中劳动者因股权激励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计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来看一下该案件二审法官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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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违诚信,还是人心难测?员工请求试用期后解除劳动合同,引争议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24篇文字

    有违诚信,还是人心难测?员工请求试用期后解除劳动合同,引争议


    这个劳动纠纷案件,很特别。

    引起纠纷的一个客观原因,很可能是这家用人单位A公司在劳动人事制度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没有坚持原则”,然后在灵活操作中又没有足够的法律能力。

    这个案件中的那位劳动者“徐某”,也很有看头。

    假设从某个对徐某不利的角度来看,那么你会看到,“徐某”的一系列操作中,似乎有着某些精细的设计。

    对于企业经营管理来说,制度的重要性,就是为了弥补和控制人心和人性中不可把握的那些东西,减少因此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随之而来的各种风险。

    对于A公司来说,这原本是一件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日常人事工作内容。

    2019年9月3日,徐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30日,其中试用期6个月。合同约定工作岗位系担任业务发展部门高级业务发展经理,工作地点在上海,月工资人民币43,000元整。

    在试用期快结束的时候,A公司开始准备操作解除劳动合同。

    大家都知道,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是一件较为容易的事情,也很难产生法律纠纷。

    假如A公司公事公办,“死板”地执行劳动法,可能就不会有后面的劳动纠纷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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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只是合伙人签,那企业本身受协议约束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23篇文字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只是合伙人签,那企业本身受协议约束吗?


    这又是一个典型案例,是近期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

    这个案件提出了一个简单的问题。虽然这个问题的答案看上去似乎很明确,但是这个问题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应直接的答案。

    这个问题是: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也是合同,但是合伙企业不是合同的签署方,不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是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那么,合伙企业受合伙协议的约束吗?

    所谓合同相当性原则,用通俗的话来打个比方,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在法律上不能要求没有签约的丙方遵守这份合同的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A合伙企业也是被告之一。原告要求被告A合伙企业基于其作为接收原告投资款并对外投资的主体,应当在项目投资期满并获得项目交易款项后履行向原告给付该项目投资本金及收益的义务,

    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合伙协议第13.8条明确约定了书面仲裁协议,因该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请求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同时,A合伙企业还认为:本案系因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产生的合同纠纷,而A合伙企业并非合同一方,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告无权向非合同方主张违约责任,故被告A合伙企业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对此,法院在判决中做出了以下分析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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