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16篇文字
签字录用通知书后,拒绝入职,被判支付违约金5万多元,合理吗?
这是一个两年前的判决,但是类似案情的判决极少。因此,很多法律文章都以这个案例作为参考,以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来得出一个结论:录取通知书上设置违约金条款,是法律允许的。
实际上,假如你深入地了解了这个案件的细节,你会发现,上面这个观点是不牢靠的。类似的案情,在另一个法院或者另一个法官的手里,可能就有不同的理解。
今天就来聊聊这个案件的一些细节和具体情况,看看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在操作中都出现了一些什么样的情况。
甲公司,在2019年的时候,招聘市场经理。
甲公司是一个外商独资企业,从事的是动物保健方面的业务,具体来说就是为动物提供治疗的技术治疗的药物,包括疫苗等等。甲公司的网站显示,其品牌在全球同行业中排名第二。
可能也是这个原因,所以甲公司给予市场经理的薪酬并不低。
周某2019年6月份应聘这一职务。
2019年7月25日。甲公司向周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表明周某已经被甲公司所录用,入职日期是2019年8月26日,将签订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有6个月的试用期,每月基本工资为税前51,500元整。
但是在这份录用通知书中特别写了一个违约金条款,具体内容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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