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26篇文字
董事长能召集股东会吗?如今,错误也能被当作正确,还流传在网上
好多次,有人来问我,问我写的某篇文章里的法院判决的案号是什么?
来问的人中间,还有一些同行。
不止一次,我善意地告诉来询问的人:不要依赖找到的个别法院判决,即使那个案件的事实好像和你的事情很像。
当然,我知道些人性的固执,其实不太可能有人会听得进去,但我说归说。
现在“依赖个别判决”来理解法律的思路,已经有些走火入魔了。有些法律工作者介绍某方面法律规则的文章,文章结构就是罗列一个个法律理解观点,然后分别以某个查到的法院判决来作为唯一的依据。
问题是:法院的个别案件的判决,一是基于具体的案情,二是受具体法官所在地区或个人的理解的影响,三是很可能是有争议的或者并不是定论。
最糟糕的是,网上还流传着“过时的”和“错误的”个别案件的判决,那些文章还以此为依据在宣传某些错误的法律理解。
昨天,就看到一篇新发布的公众号文章,是法律工作者写的,文章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那篇文章在阐述“董事长不能行使董事会的职权”的法律理解时,就是从一个法院判决得出来的结论。
我顺手查了一下,这个法院判决,在网络上的相关文章中是比较流行的。有兴趣的,可以在搜索引擎里搜索关键词“董事长能否行使董事会职权?”
回来说说那个案件。在那个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中,二审法院提出了一个观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个人行使本应由董事会这个组织机构行使的职权,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章程这条规定因此在法律上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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