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228篇文字
小冷知识:劳动法上的公司“解散”,和公司法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2021年有这么个劳动纠纷案件。
公司解散,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了某个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但是,这位员工发现,公司很多员工与公司股东控股的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于是,这位员工提起了劳动仲裁,后来又走了法院诉讼。
这位员工认为,公司实际上是被合并了,不是解散,所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时违法解除,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那么,怎么区分公司“解散”与“合并”呢?
这是一个有点儿复杂的小问题,不能简单一两句话回答清楚。
什么是公司解散?《公司法》对于这个问题是有规定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特别注意一下,上面第一百八十条中所罗列的第(三)种情形,是“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也就是说,公司解散,与公司合并、分立,这两者的关系,是有交叉的。
在公司合并、分立的过程中,一定会有公司解散的情形出现。
例如,两家公司决定合并,只2种可能性:
- 两家公司合并成立一家新公司,原来的两家公司解散;
- 一家公司吸收了另一家公司,被吸收的那家公司解散。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里,“解散”与“合并”是分开规定的。
在《劳动合同法》里,有关“解散”的规定是: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在《劳动合同法》里,有关“合并”的规定是: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个人认为,这是两部立法级别相同的法律在立法时的小小瑕疵。
之所以说是小小瑕疵,是因为基本上不影响法律的运用。当处理劳动纠纷时,相对来说,《劳动合同法》就是特别法,就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劳动纠纷中的公司“合并”和“解散”的意思。
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散”的法律理解,是不包括“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这种情况的。
不过,有个现实的问题,对于被解散的公司的员工来说,最直接看到的只是公司被解散了,那怎么区分公司的解散,是不是属于“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是需要特别程序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并且,公司合并和分立,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登记,也是有专门要求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独立的章节《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对此有具体规范。
是不是属于“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解散,实质上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其它的解散,都是原有的实体在实质上消亡了,对外的债权债务也随之结束了。
而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过程中,有公司解散,但是,原则上来说,解散的那家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是被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公司继承了。因此,在《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中明确注明了这么一句: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最后小结一下:
1、公司解散时,能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公司解散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操作,要看公司解散是不是因为合并或者分立引起的。如果是因为合并或者分立引起的解散,那么原则上不能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2、关于公司“解散”和“合并、分立中的解散”,这两者的关系,《劳动合同法》与《公司法》的规定是有差异的。在具体分析前,首先要确定适用哪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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