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京73民终2549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里认为,虽然短视频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地,在数十秒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音乐、场景、特效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 故此类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构成作品,并不取决于时间的长短。实践中有些时间很长的视频,如监控录像等,亦不会构成作品。
作者: 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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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30:村规:与外村人结婚,配偶子女不享村集体待遇。被撤销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427篇文字
聊民法典30:村规:与外村人结婚,配偶子女不享村集体待遇。被撤销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集体所有,可以分为农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列举加第(四)概括式立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本条,与第二百六十三条城镇集体所有相对照,“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物,归属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不需要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民法典》本条的规定直接可确认集体所有。而城镇集体所有物,需要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其他明确规定才能由本集体享有所有权权利。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的规定。即不可以由部分成员决定的事项。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一致。《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第四十九条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兜底条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详细规定具体谁来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村,是指设立了村民委员会的村,即行政村。
现实中,大多数是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因此,上一个条文,即第二百六十一条中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具体也应当包括符合村民委员会的法定程序。村民委员会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确定。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现实中,通常也是由村民小组来代表。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原来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以后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宪法》第八条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与农民集体所有不同的是,《民法典》没有规定城镇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其中主要是历史形成的原因不同。城镇集体企业的历史背景比较复杂,资金来源也多元化,期间还经历了改制等复杂情况,因此直接规定城镇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是不合理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与现行《物权法》对照,《民法典》本条规定,将“集体经济组织”改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后的内容,与前一条规定更适应。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这样的立法,显得有点重复。无论是谁所有的财产都是如此,可以统一成一个条文就行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法典没有规定这个撤销权的存续期间,理论上似是无期间的。
该撤销权行使的主体仅限于受侵害的集体成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年有个案件,就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闵行区某村生产队2015年1月12日制定的“村规民约”的某个具体条款。
被告钱更浪生产队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钱更浪生产队村规民约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凡是非钱更浪村民和本生产队村民结婚的,后因各种原因离婚的,……,后又和非钱更浪村民离婚的,其配偶和所生子女一律不享受生产队的任何待遇。”被告以此条为依据未向原告分配2014年、2015年、2016年的三笔集体收益共计9,000元。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撤销了该条款,并且判决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相关收益。
闵行区法院认为,被告钱更浪生产队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本案中,被告钱更浪生产队作出的《钱更浪生产队村规民约若干规定》第二条条款,剥夺了原告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其内容显属不当。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删除了现行《物权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即“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删除的原因在于这些权利不属于物权范围。储蓄为合同权利,投资收益是股权权利,而继承内容在民法典的继承编进行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这个立法方式太重复了。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本条规定的是企业出资人权利。
出资人的权利不仅仅是本条规定的,本条的规定放置于特权编第二分编所有权内,意在从所有权方面规定出资人的权利。
出资人的其他权利以及义务,依照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对照物权法,《民法典》将本条的主体从“企业法人”改为“营利法人”。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因此,《民法典》此条规定的适用主体明显扩大了。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应当是指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这些法人对其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民法典》没有做原则性的规定,而是规定适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对照《物权法》,表述上增加了“捐助法人”。原因是《民法总则》对于社团法人的概念重新进行了界定,增加了捐助法人的概念。依据《民法典》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而社会团体的定义,在《民法典》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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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29:无线电频谱,像城市土地一样,国家所有,没有例外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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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民法典29:无线电频谱,像城市土地一样,国家所有,没有例外
第二分编 所有权
对照现行《物权法 》,所有权这一分编的内容有个别修改之处,总体内容保持立法的稳定。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四章的规定,与现行《物权法》相对照的内容基本一致。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定义,自《民法通则》起就是这样的。
所有权同时具备四项权能,在对物的支配和权利上,它是一种全面和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也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所有权,他物权就是无源之水。
我国法律在所有权的职能中,将“使用”和“处分”是分开表述的,因此,此处的“处分”不包括使用之意。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他人的权利,但却是所有权人自己设定的,这也是行使所有权的一种体现。
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的权利,是对他人的物的权利,所以才称为“他物权”。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在下面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中有具体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从整体上来说是一个行政权行使的行为,但是其中包含了所有权转移的内容。因此,民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土地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全面的,法律方面主要是《土地管理法》(最近一次修正是在2019年8月26日),行政法规有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另外还有主管部委的一系列的行政文件。
支付补偿的标准是“依法及时足额”。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支付补偿的标准是“依法给予”,另外对于个人要保障其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这也就是个原则性规定,从立法角度来看,也不是民事能解决的事。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了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相关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照《物权法》:物权法中的“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民法典》改为“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单位”改为“组织”。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五章,将所有权按主体不同分列三种。非法人组织没有独立的财产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所有权,这个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特别法律中都有相同的提法,《民法典》沿用了此表述。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流,应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海域:根据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现行《物权法》没有此规定,这是《民法典》物权篇新增条款。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国家海洋局2011年4月11日公布了我国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涉及共计176个无居民海岛,辽宁11个,山东5个、江苏2个、浙江31个、福建50个、广东60个、广西11个、海南6个。海岛开发主导用途涉及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农林牧业、可再生能源、城乡建设、公共服务等多个领域。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城市,是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现行宪法的规定。
另外,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列举的表述,是按照宪法的相关行文内容。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野生动物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没有但书,意味着无线电频谱不可能属于集体、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像城市的土地一样。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也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并不都是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本条仅是民法关于保护国有机关财产权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明确国有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019年第二次修订的国务院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从物权保护的角度做出的保护国有财产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属于企业重大事项,应当分别建立专项的内部治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