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427篇文字
聊民法典30:村规:与外村人结婚,配偶子女不享村集体待遇。被撤销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集体所有,可以分为农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列举加第(四)概括式立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本条,与第二百六十三条城镇集体所有相对照,“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物,归属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不需要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民法典》本条的规定直接可确认集体所有。而城镇集体所有物,需要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其他明确规定才能由本集体享有所有权权利。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的规定。即不可以由部分成员决定的事项。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一致。《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第四十九条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兜底条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详细规定具体谁来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村,是指设立了村民委员会的村,即行政村。
现实中,大多数是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因此,上一个条文,即第二百六十一条中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具体也应当包括符合村民委员会的法定程序。村民委员会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确定。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现实中,通常也是由村民小组来代表。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原来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以后仍然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宪法》第八条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与农民集体所有不同的是,《民法典》没有规定城镇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其中主要是历史形成的原因不同。城镇集体企业的历史背景比较复杂,资金来源也多元化,期间还经历了改制等复杂情况,因此直接规定城镇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是不合理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与现行《物权法》对照,《民法典》本条规定,将“集体经济组织”改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后的内容,与前一条规定更适应。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这样的立法,显得有点重复。无论是谁所有的财产都是如此,可以统一成一个条文就行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法典没有规定这个撤销权的存续期间,理论上似是无期间的。
该撤销权行使的主体仅限于受侵害的集体成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年有个案件,就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闵行区某村生产队2015年1月12日制定的“村规民约”的某个具体条款。
被告钱更浪生产队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钱更浪生产队村规民约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凡是非钱更浪村民和本生产队村民结婚的,后因各种原因离婚的,……,后又和非钱更浪村民离婚的,其配偶和所生子女一律不享受生产队的任何待遇。”被告以此条为依据未向原告分配2014年、2015年、2016年的三笔集体收益共计9,000元。
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撤销了该条款,并且判决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相关收益。
闵行区法院认为,被告钱更浪生产队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本案中,被告钱更浪生产队作出的《钱更浪生产队村规民约若干规定》第二条条款,剥夺了原告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其内容显属不当。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删除了现行《物权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即“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删除的原因在于这些权利不属于物权范围。储蓄为合同权利,投资收益是股权权利,而继承内容在民法典的继承编进行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这个立法方式太重复了。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本条规定的是企业出资人权利。
出资人的权利不仅仅是本条规定的,本条的规定放置于特权编第二分编所有权内,意在从所有权方面规定出资人的权利。
出资人的其他权利以及义务,依照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对照物权法,《民法典》将本条的主体从“企业法人”改为“营利法人”。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因此,《民法典》此条规定的适用主体明显扩大了。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应当是指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这些法人对其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民法典》没有做原则性的规定,而是规定适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对照《物权法》,表述上增加了“捐助法人”。原因是《民法总则》对于社团法人的概念重新进行了界定,增加了捐助法人的概念。依据《民法典》第九十二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而社会团体的定义,在《民法典》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