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中,对于不动产资料的查询主体进行了细化式的规定,之前的《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虽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但是没有具体明细哪些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又该提交什么资料,各地执行标准也不一。此次办法中对于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的规定趋于明细具体和可执行。
1、哪些是利害关系人
(1)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2)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要提交什么资料
(1)查询申请书;
(2)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3)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假如只是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准备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尚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可向管理机关提交查询申请书,但查询内容仅限于: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聘请委托律师查询的,还可额外多查询下列事项: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不动产的共有形式;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微信搜索“202369”添加微信好友,电邮202369@qq.com 仅供联络预约
微信搜索“202369”添加微信好友,电邮202369@qq.com 仅供联络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