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如何减少决策时的纠结心态

    在经营和职场中,我们经常需要做出大大小小的决策,面临着选择的难题,似乎任何选择都有其不利之处。有些人会进入2种极端,要么盲目决策,要么拖延无法决策。

    那么,怎么能够减少决策时的纠结心态呢?我在给企业核心团队做培训时提供过一个“退三步”的思维方法。具体来说:

    一、期望程度退一步

    很多人之所以决策纠纷,究其根源,在于期望值过高,甚至是有完美主义情结。期望值退到平均值,退到那种稍微跳一下就能够到的程度,很多决策就会变得相对比较容易了。

    二、选择程度退一步
    面临选择,谁都想着要最好的选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时候,我们面临的各种选择都是不完美的,都有各自的弊端和风险,有时候看上去都是“不好的选择”,这个时候,有2种态度,一种是继续寻找更优秀的方案,另一种态度是迅速选择“最不差的方案”。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后一种态度显然更有利。

    三、坚持程度退一步

    事实上,当我们分析自己和他人的成长经历时,会清楚地看到,许多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都是需要根据变化不断调试、修改、进化,甚至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坚决放弃或自我颠覆的。在做决策时,要能够充分理解:在这个变化迅速的时代,决策永远是活的。

  • 游戏测试当天服务器被锁致使公司倒闭,找人怎样防止看走眼

    1月20日,深圳市螃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尹柏霖发文控诉,前员工燕某在游戏上线测试当天(2017年12月15日),锁死服务器与电脑,并恶意失踪,致公司损失惨重。

    据尹柏霖陈述,公司最终关门,个人负债百万。

    当被人问起当时为什么会高薪招来之前并不熟悉的燕某,尹柏霖解释是项目进程紧急所致,并称对燕某以合伙人身份待之。

    燕某随后在网络上发文否认了对其的指控,并称自己也是公司股东,不会故意想让公司受损。

    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可能我们无法完全得知,但是我们发现在创业者中常见的思维错误,那就是:把合伙人身份错误地当作了用来交换对方忠诚度的交易筹码。这也是合伙指南在一些企业内部演讲中提到过的概念。为什么“合伙人的身份”不能拿来当交易呢?原因是:

    1、首先,合伙人,这不是一个职位。就像股东这种称呼,也不是一种职位。只有职位,才能拿来当作聘用时的谈判条件,其他身份是不可以的。

    2、其次,合伙人这种称号,是一段关系的结果,不是一段关系的原因。这和结婚类似,必是双方感情到了一定的地方才会结婚互为配偶身份,而不是因为结了婚就有了感情。

    3、最后,合伙关系的本质特点之一就是较高的互相信任,但信任从来不是因为名份而来的。

    很多人以为,只要自己能看人看得准,就能避免前面提到这类风险,但是事实上没有人能够在短期内保证看准哪个人。最关键的是要合理化各类关系,短期相识的,本来就不应当给予合伙人的身份,更不应当给予合伙人般的信任和权限。业务再紧急,有些底线还是不能乱的,尤其是在人这方面不能乱。企业家常说,所有资源中,人是最重要的。相对应的,所有的风险中,人也是最重要的。

  • 独立董事,不是“独立于董事会之外”

    只是望文生义的话,容易把“独立董事”想像成了特立独立、不受约束、孤独的战斗者。

    其实,这里的“独立”,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独立”,它是特指在任职资格方面的“独立”,也就是不是某个股东的代表,也和股东以及上市公司没有利害关系或关联关系。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甚至都不是公司内部的一个独立组织机构,独立董事从性质上来说是董事会的成员,他(她)仍然是董事,而不是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

    所以,凡是在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是受制于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应当以董事的角色和定位来行事,而不是为所欲为。

    根据证监会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持有多项普通董事以外的特别职权,凭借这些职权已经足以履行好独立董事的义务,完会没有必要采用法律法规之外的自选动作来操作。不管是独立董事,还是普通董事,都是董事会的一员,受托的是股东的信赖和权利,权利来源是法规及公司章程,职权受限于此,理所应当。

    上市企业作为公众企业,强调和注重程序的合规性和正当性,如果认为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董事会之外,那么就应当修改公司法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独立董事仍是董事会成员的前提下,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才是正道,即使发表独立意见也应当按照规定走上市公司公告的程序,随心所欲地通过媒体或自媒体发表意见并不是独立董事之”独立“的表现。

    附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中明确的哪些人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附2:上述指导意见还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是“公司董事的职权+指导意见规定的特别职权”,其中,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有:

    •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提议召开董事会;
    •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李立律师

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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