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仲裁也能“上诉”了?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是一裁终局。但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我国率先推出“选择性复裁程序”,即对于仲裁地法律不禁止仲裁上诉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允许当事人约定就仲裁裁决向仲裁机构提请复裁。这是不是违反我国仲裁法规定呢?


    深圳国际仲裁院的“选择性复裁程序”,仅仅适用于仲裁地法律不禁止仲裁上诉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根据司法解释,仲裁协议约定了“仲裁地”的,仲裁适用仲裁地法律,所以,假如仲裁协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仲裁地法律不禁止仲裁内部上诉的,这可以视作并没有突破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 个人合伙成立,按实质判断

    《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并非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作为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时认定个人合伙关系的必要条件。

    无论是书面合伙协议,抑或证人证言,均为判定个人合伙成立与否的证据形式,其证明目的在于判定是否符合合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实质要件,由此,不排除在既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情形下,根据其他证据并结合有关事实,认定存在合伙关系的可能。

    所以,是否符合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实质要件系合伙关系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

    〖(2019)沪02民终7631判决书摘抄〗

  • 期待什么,才会焦虑什么

    期待什么,才会焦虑什么。人生本来就是经常两难,人生本来就是需要选择,选择就意味着要放弃一些。总是想着两头都拿到好处的,最终都不太会有好果子吃。

    有这种情况,就是在股权安排、员工激励、员工管理等方面,似乎总是“什么都想要”。既想要对方接受股权激励,又不想让对方实际上享有股东权利;既想要别人受控制,又要让别人能有企业主人心态去卖心卖力。这世界上哪里会有那么多好事。或许有人说,他能两者都平衡兼得,说穿了就是利用对方心智或经验上的不足,可是人总是会成长的,而且周围人也看在眼里,你在忽悠别人,还能期望别人给予你忠诚吗?

    焦虑,绝大多数都是自己的行为和想法形成的,不是别人造成的,当然也不是别人能够贩卖给你。

    人总是要有些焦虑的,但是,你可以选择焦虑什么。假如你期待其他股东给予公司更多的心力,假如你期待团队有更长期的合作发展理念,假如你期待别人给予你更多的忠诚和信任,那么,首先要做的是,要正视和合理调整自己的预期和期待,然后根据自己的期待去制订方案和策略,而不是种下草种却期待长出麦子来。

李立律师

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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