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认缴制下,公司欠钱了,让股东提前出资还债吗?

    公司注册资本转为认缴制后,股东可以在章程里规定出资实缴到位的具体时间,有很多规定了20年甚至更长的期限。

    但是,认缴制改革之初,司法实践各地出现了一些“混乱不清”的认识。我曾经见过数个判决,要求股东对公司的欠债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股东提前实缴出资。当时,我也曾经发表过短文对此表示了质疑。

    目前,在各地法院法官们的努力下,这个问题的司法认识已经基本统一了,而且最高法院也将之纳入了相关文件中。具体说来是这样:

    1、章程约定好的实缴期限是有效的。原则上,不能仅仅因为公司欠债就要求股东提前出资(或称为加速到期) 。这条是大原则,以下都是例外。所谓原则,就是基本上是不允许起诉公司还债时以股东有未到期的实缴为由而拖上股东作为连带被告。

    2、公司欠债,法院判决后,法律穷尽执行手段后无财产可以执行的,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这时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清偿的债务范围里内提前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3、公司对外债务产生后,股东会修改章程延长了实缴期限的,那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 一份合同,能不能通过简单改个合同名称就能改变合同性质?

    当然不能。法律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

    我还真的有好几次遇到类似的提问:

    例如问我:李律师,能不能把劳动合同改名为劳务合同,然后就可以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

    又例如:能不能把借款用投资协议或合伙协议来操作?

    面对这样的问题,不需要专业回复,因为凭着常识就能知道这根本就不是个好问题,是个不该提出来的问题。道理很简单,如果这么简单的办法就能随意改变法律行为的性质,这种天大的漏洞立法者不会考虑到吗?几十年的全国法院法官们不会考虑到吗?

    聪明人,有一个特点是理解到自己并不聪明,自己能想到的非本专业的事情,99.99%肯定已经有很多人想过并办过了。

    当然,从专业角度我也要补一句:实现相同的目的,在法律上确实可以有不同的途径设计,但这绝对不意味着只是简单地改个合同名称。

    最后,我摘一段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再审案件中的判词:

    > 协议虽然名为投资,但从内容上看,甲方负责此项目的各项工作,自负盈亏。不参与具体经营,只负责投入1300万元项目款,甲方承诺一年期满后将本金1300万元和保底利润750万元返还给乙方,且甲方出具了《还款计划》并偿还了部分款项,原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及《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证明此协议不符合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将此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 对赌式股权回购条款样式和说明

    我这里整理了一份对赌式股权回购条款的样式,有需要的可以拿去做参考。但是,希望在使用前,认真理解以下几点:

    1. 对赌不是必须的。接受投资,不等于一定要接受对赌,视具体情况而定。
    2. “股权回购”不是唯一选项,有其它选项的。
    3. 初创公司,强烈建议不要去搞对赌或股权回购条款,好好把团队和业务做起来才是正事。
    4. 对赌的目标,都是可以自由协商的,全部取决于双方协商。
    5. 对赌的附加条件,也就是投资人除了出资以外有没有其他资源投入,这些也是可以自由协商的。
    6. 股权回购条款里,最终有回购义务人不要设定为目标公司,回购义务人设定为股东。(注:虽然个别案件中法院支持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回购义务人,但是实务中仍然不建议,具体不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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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赌式股权回购条款样式(2019年修订)

    一、若乙方不能下列事项之一项或数项的,乙方应当以现金形式回购甲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 某年某月某日前未能在某某交易所挂牌上市;
    2. 未经甲方同意,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发生重大变化的;
    3. 。。。。。。

    二、乙方回购甲方股权的价格计算方式:甲方实际投资额(包括增资入股公司的资金数额和受让其他股东股权的股权转让款)×2%×甲方实际投资出资到位的实际月份数/12-甲方已经从公司取得的分红

    三、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书面回购要求之日起45日内完成回购所需的全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公司章程要求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及决议、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其他完成回购股权及变更登记所需的法律文件及表格资料、支付回购股权款。

李立律师

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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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77弄12号大宁音乐广场H座9楼,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