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合同,能不能通过简单改个合同名称就能改变合同性质?

当然不能。法律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

我还真的有好几次遇到类似的提问:

例如问我:李律师,能不能把劳动合同改名为劳务合同,然后就可以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

又例如:能不能把借款用投资协议或合伙协议来操作?

面对这样的问题,不需要专业回复,因为凭着常识就能知道这根本就不是个好问题,是个不该提出来的问题。道理很简单,如果这么简单的办法就能随意改变法律行为的性质,这种天大的漏洞立法者不会考虑到吗?几十年的全国法院法官们不会考虑到吗?

聪明人,有一个特点是理解到自己并不聪明,自己能想到的非本专业的事情,99.99%肯定已经有很多人想过并办过了。

当然,从专业角度我也要补一句:实现相同的目的,在法律上确实可以有不同的途径设计,但这绝对不意味着只是简单地改个合同名称。

最后,我摘一段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再审案件中的判词:

> 协议虽然名为投资,但从内容上看,甲方负责此项目的各项工作,自负盈亏。不参与具体经营,只负责投入1300万元项目款,甲方承诺一年期满后将本金1300万元和保底利润750万元返还给乙方,且甲方出具了《还款计划》并偿还了部分款项,原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及《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证明此协议不符合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将此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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