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违反清算义务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有个因果关系的前提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37篇文字

    违反清算义务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有个因果关系的前提


    今天写了篇笔记《最高法:事情发生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出台前,也可能参照适用该解释》,记录了一个最高院再审判决的案子。其中有个情节,我当时没来得及去查阅,那就是再审申请人在提出再审时,提到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的一个裁判文书。

    根据再审申请人的在申请中的陈述,似乎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的这个案件的裁判内容,可以理解为:发生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的公司吊销,不能依据之后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判决股东因没有履行清算义务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那个案件的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并没有对此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和说明,可能觉得没有必要。但是,这还是引起了我职业化的兴趣。所以,把2016年的那个案件找过来仔细看了看。

    不得不说,那个再审申请人对于2016年案件判决书的理解,是有点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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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事情发生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出台前,也可能参照适用该解释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36篇文字

    最高法:事情发生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出台前,也可能参照适用该解释


    标题字数有限制,这里写个完整的:不仅是发生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而且还发生在公司法2005年的那次修订之前。

    这是一个关于公司股东因为未尽到清算义务而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9月再审作出了终审判决。

    再审申请人,在提出再审申请时给出的事实和理由中,其中有一条涉及到了本文的主题。

    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错误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导致错误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37号民事判决书的论述,本案被清算公司发生清算事由在2000年,公司法当时并没有关于未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的明确规定。让当事人根据法律事实出现多年之后才颁布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失公正。”

    按照时间看一下:

    1.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时间为2000年9月15日,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1999年修订后(第1次修订)的版本,当时的《公司法》没有明确将吊销营业执照作为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因此,在当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并没有必须对公司进行解散清算的义务。
    2. 但是,到了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第3次修订后的版本发布了。在这一版的《公司法》里,规定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 2008年5月12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发布,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再审申请人关于时间的表述是准确的。的确,公司吊销的时候,当时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吊销后必须进行清算,当时也没有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股东等清算义务人违反相关义务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在这个具体的案件中,最高法院为什么并不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这个再审申请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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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股价跌至2毛,辞职董事要求公司1元价格回购股份,判决支持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35篇文字

    ST股价跌至2毛,辞职董事要求公司1元价格回购股份,判决支持


    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审终审的判决书记载了这么一个案件。辞职的董事,起诉要求大股东按照原先的协议约定,以1元每股的价格购买自己手里的公司923400股的股份,共计923400元,同时要求公司赔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一审判决原告胜诉,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份转让价款923400元,公司履行该付款义务后变更登记原告所持有的923400股的股份归公司所有。

    这位辞职的董事,与公司之间,是曾经签署过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的。在协议中,对于离职后公司回购其股份是有明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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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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