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68篇文字
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有诉讼时效吗,时效过了就可以不出资了?
一
民事案件中的诉讼时效,很多人都知道,就是过了诉讼时效后,原告会败诉。
不过,在法律学术界,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讨论很复杂,而且还没有定论。
依照学术界和实务界比较流行的通说:
- 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失去的是“胜诉权”,而不是民事权利本身。
- 所谓的“胜诉权”,也不是起诉权。起诉仍然是可以的,只是法院不支持你胜诉,会以诉讼时效过了为由判你败诉。
- 失去“胜诉权”,还意味着民事权利在“自然状态”下仍然是存在的,法律也是承认的。
比如说,你借给同学1万元,起诉要求同学还款时发现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且你的同学在法庭上提出了这一点,于是,法院判你败诉。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失去了通过法院判决以及强制执行而取回借款的可能性。
但是,假如你的同学有一天良心发现,把钱全部还给了你,这从法律上来认定,仍然是一种偿还债务的行为,而不是赠与。
再假如,你的同学还你钱后,又过了一段时间,突然良心又坏了,然后到法院起诉要求你把钱还给他。法院是会判你的同学败诉的。也就是说,在事实层面,法院认定这是偿还债务的行为,你的同学没有理由再要回去。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目前最新的是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三年。《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将原来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到了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延续了自《民法通则》以来的我国的法律传统,主观主义为原则,并没有变化,也就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完全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人(比如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外部的债权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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