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11篇文字
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这些事项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成立
一
有限责任公司,有些事情,必须全体股东同意,才能办理。
通常,在很多人的印象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做决定或决议时,重大的事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可以通过,一般事项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可以通过,似乎很少人有必须全体股东全部同意才能办理的事项,除非是公司章程里有特殊规定。
上面这个印象,是有误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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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11篇文字
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这些事项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有些事情,必须全体股东同意,才能办理。
通常,在很多人的印象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做决定或决议时,重大的事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可以通过,一般事项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可以通过,似乎很少人有必须全体股东全部同意才能办理的事项,除非是公司章程里有特殊规定。
上面这个印象,是有误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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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10篇文字
会议通知寄错地址,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怎么通知股东开会呢?
当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操作过股权、合伙或者公司内部治理的人,大概都知道,股东会开会,是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的。
这个股东会开会的程序,很重要。不仅仅是因为它是规定在公司的章程里的,而且它也是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的。更重要的是,根据法律规定,违反这个程序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决议的效力是会受到某种否定的。
也就是说,违反开会的程序,股东会决议可能无法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股东会等于是白开了。
今年3月的最后一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了一个案件。这个案件,从某个角度来说,是讲了一个大股东糟心的故事。一个占股85%的绝对大股东,想要通过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拿回控制管理权,没想到在开会通知这个环节上栽了大跟头。
表面上看,是寄送开会通知时没有做到更谨慎。但是,实质上来说,是在最初的股东会相关制度上存在缺陷。
先看看这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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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09篇文字
公司章程约定“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包括二分之一吗?
有一家公司,2个股东,各占50%的股权。公司章程约定,除了法定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的决议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个“二分之一以上”的规定,是那么的不起眼,直到2个股东开始把矛盾闹上了法庭,才发现这个词组居然也可以成为争议点。
争议点是:“二分之一以上”,包括二分之一这个本数吗?
假如包括本数,那么只要二分之一的表决权就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也就是50%就行。
假如不包括本数,那么必须大于50%的表决权才通过股东会决议,比如说50.1%。50%的表决权是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
法院会怎么认定呢,为什么呢?
案件的源起。
马某,持有甲公司50%股份的股东,但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由甲公司另一名股东的代表担任。另一名股东是一家公司。
2名股东之间显然出现了无法协商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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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工作联系,请发送邮件至:LiLi@jslfsh.com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777弄12号大宁音乐广场H座9楼,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