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最高院:对外转股,公司章程可规定“事先取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14篇文字

    最高院:对外转股,公司章程可规定“事先取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公司法》这部法律的特点之一,就是相关的民事主体在很多方面有“自定义”的空间和自由。

    但是,自由,是有代价的。所谓代价,就是必须花成本学习怎样“自定义”,必须自行承担“自定义”的后果。

    “自定义”,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更贴合自身情况、更灵活多变,能够激发更多的组织力量。但是用得不好,自作聪明、自缚手脚、自乱阵脚、自掘坟墓,反而不如用些通用的方式方法。

    在涉及公司法、股权机制、议事规则、内部治理、合伙体系、激励制度等法律咨询业务的时候,有大量的“自定义”空间。特别是合伙,更是自由度超大。但是,能够用得合理的,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需要考虑的因素是较为复杂的。

    这些“自定义”的内容,往往是从某种特别的实际需求出发的,但是它的解决方案不仅仅是涉及法律的合理性,而且还涉及到商业的可行性,并且还要兼顾各方的接受度,另外还需要对司法机关对这类问题的理解进行某种程度的预估。

    今天摘录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判决的一个二审案例。在这个案件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涉案公司的公司章程中的一个自定义条款内容表示认可。这个自定义条款,是关于股东对外转让股份的限制的,并且限制的强度要超出《公司法》规定的指引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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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起人股东的出资责任,不会因为股权全部转给他人而被免除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13篇文字

    发起人股东的出资责任,不会因为股权全部转给他人而被免除


    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也就是当初设立公司时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的情况,但是后来将股东全部转让给了他人,不再是公司股东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不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求现在已经不是公司股东的原发起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今天摘录的案例显示,法院表示,发起人股东的这类出资责任,是不会因为股权全部转让出去而被免除的。

    从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理解来看,这样的认定也是确定的。

    陈甲、陈乙,二人是甲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还有一个发起人股东是毕某。

    早在2017年1月,这二人已经将甲公司所有的股权转让给了毕某。陈甲和陈乙,早就不是甲公司的股东了。

    但是,在2020年的一起民事诉讼中,陈甲和陈乙被判决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就公司拖欠原告A公司(公司债权人)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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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麻烦: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即使劳动关系解除,也不能自动卸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12篇文字

    很麻烦: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即使劳动关系解除,也不能自动卸任


    这个案例的缘起,很典型。

    许某,根据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职位只是个“项目经理”而已。可是,后来被公司聘为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在担任了法定代表人后,不到两年,公司就出问题了,不仅有拖欠外债,还有拖欠员工的工资,说明公司的资金运转已经出现障碍,更严重的是公司的大股东似乎是涉嫌刑事犯罪正在被审查中。

    而这时候,许某三年的劳动合同通过劳动仲裁终止了,甲公司也向许某出具了退工证明。

    拿到了退工证明的许某,不再是甲公司的员工,没有劳动关系了。

    另外,许某也从来没有持有过甲公司的股权,不是甲公司股东。

    至此,许某与甲公司唯一的联系,就是他现在身上担任的甲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了。

    但是,不知何故,甲公司一直没有解除许某身上的这两个职务。

    眼看着甲公司一天天地似乎情况变得不好了,许某却要因为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而依然无法摆脱甲公司的相关事务,还可能因此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而且,这一切都是没有对应报酬的。

    于是,原告许某向上海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甲公司,诉讼请求是:

    1. 依法判令被告办理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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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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